商标权人
2021-02-14 06:02:23|275|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权人的含义
在不同国家,依照商标权获得的不同途径,商标权的主体可能是经使用而取得专有权的人,也可能是经注册取得专有权的人。〔1〕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法均对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人,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权的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申请人应在与自己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表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对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由于这种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不是实际使用商标的人,而是为了保障集体商标制度与证明商标制度的客观公正,故这种商标的申请不需要上述条件。
二、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自然人作为商标权主体是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标法》对商标申请注册人的资格所作的重要修改。在实践中,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负责人的身份证;二是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证;二是营业执照以及合伙协议。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签约人身份证;二是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对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商标权主体资格,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件商标一个专用权”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故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通知,30天内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的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人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在不同国家,依照商标权获得的不同途径,商标权的主体可能是经使用而取得专有权的人,也可能是经注册取得专有权的人。〔1〕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法均对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人,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权的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申请人应在与自己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表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对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由于这种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不是实际使用商标的人,而是为了保障集体商标制度与证明商标制度的客观公正,故这种商标的申请不需要上述条件。
二、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自然人作为商标权主体是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标法》对商标申请注册人的资格所作的重要修改。在实践中,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负责人的身份证;二是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证;二是营业执照以及合伙协议。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签约人身份证;二是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是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对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商标权主体资格,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件商标一个专用权”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故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通知,30天内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的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人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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