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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原则

2021-02-14 06:02:26|179|起点商标网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对商标注册申请所规定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规定,凡成员的国民自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提出相同申请的,则申请人对第一个申请日享有优先权,即后一个申请日以第一个申请日为申请日。我国《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权为外国优先权,其享有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优先权期为6个月,即两次申请的间隔时间为6个月。
3.两次申请的主题相同,即两次申请的商标相同并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
4.中国与外国都承认优先权,即两国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约定。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自第二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后,在外国第一次的申请日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我国除规定外国优先权外,在《商标法》第26条还规定了国内优先权,即“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这一规定对于实行商标的跨国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免遭商标抢注的危险。
无论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原则,还是我国所规定的优先权原则,都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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