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021-02-14 05:02:49|127|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概念。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指权利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人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上相一致,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和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大,即商标权的保护扩大到了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对注册商标及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一般是指狭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上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要件,即:行为违法性;有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该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是数量最多、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产品生产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会混淆商品来源,损害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利益。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相近似。近似商标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导致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如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易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开开”与“开升”、“果珍”与“果真”、“红牛”与“红午”、“富贵鸟”与“富贵岛”等。
3.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一种“隐性侵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在实践中,要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一般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因此,认定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除参考相关规定外,同时还要结合商品的构成原料、功能、用途、销售区域等综合认定。
4.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该行为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该行为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混淆商品来源,损害了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利益。对该侵权行为的判定,一是要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即销售冒牌货;二是不论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三是不以情节轻重及是否获利为要件。我国商标法在确定销售侵权的归属原则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便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规定,理论上称为“善意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该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造他人的商标图案和物质载体而制造出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由商标图案组成的、附着于商品之上的物质载体,如商标标牌、商标瓶贴、商标织带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在自己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以其注册商标标识作为买卖的对象。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该行为在国外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换掉原来的注册商标,重新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未经许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树立品牌。反向假冒行为违反了诚信和公平竞争。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5项对此作了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原来的注册商标替换成侵权人自己的注册商标,再将替换商标后的商品再一次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该行为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间接侵权”,即第三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侵犯受商标法保护的“专有权利”行为,但只要其引诱、教唆或有意帮助他人进行侵权,其行为将被认为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权利人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关于“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还有待于实践探索。
(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除上述侵权行为外,还存在一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淡化,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减少或削弱了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更严重的是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有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等。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概念。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指权利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人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上相一致,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和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大,即商标权的保护扩大到了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对注册商标及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一般是指狭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上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要件,即:行为违法性;有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该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是数量最多、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产品生产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会混淆商品来源,损害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利益。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相近似。近似商标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导致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如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易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开开”与“开升”、“果珍”与“果真”、“红牛”与“红午”、“富贵鸟”与“富贵岛”等。
3.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一种“隐性侵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在实践中,要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一般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因此,认定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除参考相关规定外,同时还要结合商品的构成原料、功能、用途、销售区域等综合认定。
4.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该行为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该行为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混淆商品来源,损害了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利益。对该侵权行为的判定,一是要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即销售冒牌货;二是不论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三是不以情节轻重及是否获利为要件。我国商标法在确定销售侵权的归属原则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便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规定,理论上称为“善意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该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造他人的商标图案和物质载体而制造出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由商标图案组成的、附着于商品之上的物质载体,如商标标牌、商标瓶贴、商标织带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在自己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以其注册商标标识作为买卖的对象。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该行为在国外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换掉原来的注册商标,重新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未经许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树立品牌。反向假冒行为违反了诚信和公平竞争。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5项对此作了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原来的注册商标替换成侵权人自己的注册商标,再将替换商标后的商品再一次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该行为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间接侵权”,即第三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侵犯受商标法保护的“专有权利”行为,但只要其引诱、教唆或有意帮助他人进行侵权,其行为将被认为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权利人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关于“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还有待于实践探索。
(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除上述侵权行为外,还存在一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淡化,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减少或削弱了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更严重的是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有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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