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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标作为集体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2021-02-14 05:02:44|237|起点商标网
一、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办法》第19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经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二、地理商标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19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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