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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概述

2021-02-14 05:02:53|302|起点商标网
(一)邻接权的定义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即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所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因此,邻接权有时也被称为传播者权。享有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这三者有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文学艺术创作的辅助者。因为表演者决定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的命运,录音企业使稍纵即逝的印象长存,广播组织消除了距离障碍。他们的权利不同于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两者的性质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他们又是相互邻近的权利,一句话,他们是天生的合伙人。正因为上述三种权利都与著作权处于相互邻近的地位,所以我国法学界认为,“邻接权”一词的选择相当恰当。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将这种权利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除了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我国邻接权还包括出版者的版设设计专有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异同
1.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第一,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脱离了作品,这些邻接权将会荡然无存。
第二,都是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权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三,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收到保护。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第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作者的独立创作,完成之日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都因为传播行为而发生,它对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要求较低,而且,邻接权的产生与是否经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无关,只要传播行为存在,邻接权就产生了。只不过这种邻接权会因为未获得作者授权而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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