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的行为类型
2021-02-14 04:02:32|134|起点商标网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销售或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还有其他的侵权行为,也可能给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指向驰名商标。
(一)商标侵权行为
1.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也就是制假行为,侵害人为商品制造商或服务项目提供者。”该类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为商品经销商,主要表现方式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旦侵权,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但构成侵权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负赔偿责任,只要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标识侵权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人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
第一,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第二,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第三,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4.反向假冒
也称“更换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帮助侵权
帮助侵权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提供运输工具,出租商铺等行为。
(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上述侵权行为之外可能给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行为。目前主要规定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从商标的受保护利益来看,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指向驰名商标。具体包括:
第一,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四,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五,“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一)商标侵权行为
1.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也就是制假行为,侵害人为商品制造商或服务项目提供者。”该类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为商品经销商,主要表现方式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旦侵权,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但构成侵权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负赔偿责任,只要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标识侵权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人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
第一,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第二,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第三,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4.反向假冒
也称“更换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帮助侵权
帮助侵权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提供运输工具,出租商铺等行为。
(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上述侵权行为之外可能给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行为。目前主要规定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从商标的受保护利益来看,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指向驰名商标。具体包括:
第一,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四,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五,“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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