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豹商标被侵权米高梅电影终于站出来了
2021-02-14 02:02:56|180|起点商标网
来源:快资讯
对于影视作品,我们通常仅将其看做是一种娱乐的产物。但是,有很多经典的形象,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比如创造了全球票房60多亿美金世界记录的《乱世佳人》,历久不衰的《007》系列,老少皆宜的《猫和老鼠》剧集……这些,皆出自于美国好莱坞八大影业公司之一的,美国米高梅。一系列经典作品的推出,以及发起成立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推出奥斯卡奖,米高梅创造了太多的神话,让人无法忽视。《 The Pink Phink 》,中文粉红豹,同样也是米高梅公司的作品。据了解,粉红豹最早出现仅仅是电影《乌龙帮办》片头中的惊鸿一瞥,如此受观众的喜爱创作人自己也没有想到。但就是通过这样的一次无心插柳,之后动画短片《 The Pink Phink 》上映,一举赢得了奥斯卡最佳动画短片大奖。
据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米高梅公司在我国已经申请了多件“粉红豹”及“The PinkPhink”等相关商标。只是,粉红豹在我国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很容易遭到他人的复制与摹仿。比如下面这件商标。
第9916155号“PINK PANTHER及图”商标是某酒业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动物园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6日。当然,这件商标并没有躲过米高梅公司的注意。米高梅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在原商评委作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公司介绍、“PINK PANTHER(粉红豹)”精选卡通全集产品照片、国内媒体的相关报道、酒业公司在某商标交易网站上转卖其注册商标的网页打印件等材料作为证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与诉争商标相应的,米高梅公司提出了一件引证商标。
第6258175号“PINK PANTHER & PALS”商标是米高梅电影公司于2007年9月4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动画片电视连续剧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6日。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动物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动画片电视连续剧”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于不同类别,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PINK PANTHER(粉红豹)》电影以及同名的卡通形象已经在中国境内经宣传报道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包含有“PINK PANTHER”文字和豹形象等图形,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联想到相关动画及卡通形象。
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枚“粉红豹PINK PANTHER”及与其相近似商标。并且,除诉争商标之外,其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销售,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并试图牟利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判决,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并就米高梅电影公司针对第9916155号“PINK PANTHER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对于米高梅来讲,“粉红豹PINK PANTHER”只是众多IP中的一个而已。但是,从1964年电影上映至今,经过50多年的经营与宣传,其蕴含的价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就是为何米高梅公司时至今日仍如此看中“粉红豹PINK PANTHER”系列商标,对于他人的抢注不予容忍的关键。
对于影视作品,我们通常仅将其看做是一种娱乐的产物。但是,有很多经典的形象,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比如创造了全球票房60多亿美金世界记录的《乱世佳人》,历久不衰的《007》系列,老少皆宜的《猫和老鼠》剧集……这些,皆出自于美国好莱坞八大影业公司之一的,美国米高梅。一系列经典作品的推出,以及发起成立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推出奥斯卡奖,米高梅创造了太多的神话,让人无法忽视。《 The Pink Phink 》,中文粉红豹,同样也是米高梅公司的作品。据了解,粉红豹最早出现仅仅是电影《乌龙帮办》片头中的惊鸿一瞥,如此受观众的喜爱创作人自己也没有想到。但就是通过这样的一次无心插柳,之后动画短片《 The Pink Phink 》上映,一举赢得了奥斯卡最佳动画短片大奖。
据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米高梅公司在我国已经申请了多件“粉红豹”及“The PinkPhink”等相关商标。只是,粉红豹在我国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很容易遭到他人的复制与摹仿。比如下面这件商标。
第9916155号“PINK PANTHER及图”商标是某酒业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动物园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6日。当然,这件商标并没有躲过米高梅公司的注意。米高梅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在原商评委作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公司介绍、“PINK PANTHER(粉红豹)”精选卡通全集产品照片、国内媒体的相关报道、酒业公司在某商标交易网站上转卖其注册商标的网页打印件等材料作为证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与诉争商标相应的,米高梅公司提出了一件引证商标。
第6258175号“PINK PANTHER & PALS”商标是米高梅电影公司于2007年9月4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动画片电视连续剧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6日。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动物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动画片电视连续剧”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于不同类别,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PINK PANTHER(粉红豹)》电影以及同名的卡通形象已经在中国境内经宣传报道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包含有“PINK PANTHER”文字和豹形象等图形,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联想到相关动画及卡通形象。
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枚“粉红豹PINK PANTHER”及与其相近似商标。并且,除诉争商标之外,其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销售,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并试图牟利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判决,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并就米高梅电影公司针对第9916155号“PINK PANTHER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对于米高梅来讲,“粉红豹PINK PANTHER”只是众多IP中的一个而已。但是,从1964年电影上映至今,经过50多年的经营与宣传,其蕴含的价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就是为何米高梅公司时至今日仍如此看中“粉红豹PINK PANTHER”系列商标,对于他人的抢注不予容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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