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地标识和地理商标(1)
2021-02-14 01:02:43|216|起点商标网
综观“地名+产品名”命名的产品,基本上是凭借“地名”所对应的地理上的原产地并运用传统技术和工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识三个概念有着十分相似的含义,因此,小编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详细描述,以期发现小编界定的地理商标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构建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地理上的原产地来识别依托传统技术和方法生产出来的卓越的产品质量(IlberyandKneafsey,2000),而这种产品质量又高度依赖于地理上的原产地。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的保护,也受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司法权的保护。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类型的商标形态(Kireeva,2011)。TRIPS协定第22条指出,地理标志是确定某商品原产于某一WTO成员区域内或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该商品既定的质量、特征或声望实质上取决于其地理上的原产地。如Bordeaux(波尔多)是产自法国南部波尔多地区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波尔多自8世纪就开始酿造葡萄酒,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的声誉。TRIPS协定第22条涵盖了所有产品,定义了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标准,也就是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目的是避免误导公众和阻止不公平竞争。实地调查显示,各个国家使用范围广泛的不同法律手段来保护地理标志,如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因此,TRIPS协定充分考虑到各国法律的多样性。
TRIPS协定对葡萄酒和烈性酒授予了更强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欧盟内部,对它们也是区别对待。特定地区生产的高质量的葡萄酒和用特定的地理标志给葡萄酒贴上标签,在葡萄酒共同市场的框架内进行保护。这个框架在欧盟范围内限制葡萄的种植量,包括禁止建设新的葡萄种植园。这个框架已经在欧盟内部试图减少葡萄的过度生产方面取得了一部分成功。种植权利限制条款适用于整体的葡萄栽培,但是,允许葡萄生产者申请地理标志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把种植权利分配或者重新分配给高质量葡萄酒的生产者,确实提高了葡萄酒领域的地理标志的注册量(Moschinietal.,2008)。
国际商标协会(InternationalTrademarkAssociation,INTA)支持把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赞成这种保护不会对其他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包括商标)抱有成见。只要地理标志和商标两项权利已经对排他的优先的地域知识产权进行了一致性确认,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就可以和谐共存,不存在冲突。优先原则(priorityprinciple)意味着最先注册的商标胜过其后的地理标志,反之则是最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胜过其后的商标。
构建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地理上的原产地来识别依托传统技术和方法生产出来的卓越的产品质量(IlberyandKneafsey,2000),而这种产品质量又高度依赖于地理上的原产地。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的保护,也受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司法权的保护。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类型的商标形态(Kireeva,2011)。TRIPS协定第22条指出,地理标志是确定某商品原产于某一WTO成员区域内或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该商品既定的质量、特征或声望实质上取决于其地理上的原产地。如Bordeaux(波尔多)是产自法国南部波尔多地区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波尔多自8世纪就开始酿造葡萄酒,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的声誉。TRIPS协定第22条涵盖了所有产品,定义了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标准,也就是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目的是避免误导公众和阻止不公平竞争。实地调查显示,各个国家使用范围广泛的不同法律手段来保护地理标志,如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因此,TRIPS协定充分考虑到各国法律的多样性。
TRIPS协定对葡萄酒和烈性酒授予了更强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欧盟内部,对它们也是区别对待。特定地区生产的高质量的葡萄酒和用特定的地理标志给葡萄酒贴上标签,在葡萄酒共同市场的框架内进行保护。这个框架在欧盟范围内限制葡萄的种植量,包括禁止建设新的葡萄种植园。这个框架已经在欧盟内部试图减少葡萄的过度生产方面取得了一部分成功。种植权利限制条款适用于整体的葡萄栽培,但是,允许葡萄生产者申请地理标志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把种植权利分配或者重新分配给高质量葡萄酒的生产者,确实提高了葡萄酒领域的地理标志的注册量(Moschinietal.,2008)。
国际商标协会(InternationalTrademarkAssociation,INTA)支持把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赞成这种保护不会对其他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包括商标)抱有成见。只要地理标志和商标两项权利已经对排他的优先的地域知识产权进行了一致性确认,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就可以和谐共存,不存在冲突。优先原则(priorityprinciple)意味着最先注册的商标胜过其后的地理标志,反之则是最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胜过其后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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