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商标审查保护注册商标
2021-02-13 17:02:58|185|起点商标网
通过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审查、异议和争议程序方面的立法规定予以保护。即凡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他人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公告或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则依法驳回其申请,不予公告;公告之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有人提出异议或争议,经审查异议或争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案例:“迪卡布 和DEKALB”被 驳回 案
主要案情: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的在猪和杂交猪申请注册的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 请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图栏 中 是 猪 的 图 形,采 用 了 本 商品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 由:尽 管 在“DEKALB”一 词上 画 有 一 头 猪 的 图 形,但 这 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 还 是 该 图 形 与 文 字 的 组 合 均 不 会 使 该 商 标缺乏显著性。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 复 审 认 为,申 请 人 要 求 复 审 的 理 由 不 能 成 立,再予驳回。
评析:迪卡布和DEKALB两 商标 画 的 一 头 猪,又使用在猪和杂交猪商品上,是一定会起到显示本商品的作用。而不是“可能会”对商品起到“暗示”作用。这样就构成了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成为商 标 的 作 为,对 其 他 公 民 或 企 业 使 用 猪 的 图 形产生排斥和影响。依《商标法》第8条第(5)款规定,该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
案例:“白兔”商标争议案(参见: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网页)主要案情:上海人民工具工厂 以 其 在 第13类 商 品 刨 刀 上 注 册 的 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①“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②“金兔”商标 早 于1953年 就已 注 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 方予 核 准 注 册,显 然,“金 兔”商 标 注 册 在先。③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 辩 为:①浙 江 永 康 县 是 全 国 闻 名 的 手 工 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②两商 标 不 论 商 品 名 称 还 是 图 案 设 计 都 迥 然 不 同。③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 眠 状,两 眼 紧 闭,小 耳,短 须,短 毛,四 肢 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 则 呈 奔 跑 状,两 眼 圆 睁,大 耳,长 须,长 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 裁 定 为,争 议 人 意 见 成 立,撤 销 浙 江 永 康 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
评析:“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 之 类 的 细 微 比 较。所 以 说,从 主 体 来 看,两 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白兔”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案例:“迪卡布 和DEKALB”被 驳回 案
主要案情: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的在猪和杂交猪申请注册的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 请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图栏 中 是 猪 的 图 形,采 用 了 本 商品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 由:尽 管 在“DEKALB”一 词上 画 有 一 头 猪 的 图 形,但 这 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 还 是 该 图 形 与 文 字 的 组 合 均 不 会 使 该 商 标缺乏显著性。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 复 审 认 为,申 请 人 要 求 复 审 的 理 由 不 能 成 立,再予驳回。
评析:迪卡布和DEKALB两 商标 画 的 一 头 猪,又使用在猪和杂交猪商品上,是一定会起到显示本商品的作用。而不是“可能会”对商品起到“暗示”作用。这样就构成了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成为商 标 的 作 为,对 其 他 公 民 或 企 业 使 用 猪 的 图 形产生排斥和影响。依《商标法》第8条第(5)款规定,该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
案例:“白兔”商标争议案(参见: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网页)主要案情:上海人民工具工厂 以 其 在 第13类 商 品 刨 刀 上 注 册 的 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①“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②“金兔”商标 早 于1953年 就已 注 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 方予 核 准 注 册,显 然,“金 兔”商 标 注 册 在先。③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 辩 为:①浙 江 永 康 县 是 全 国 闻 名 的 手 工 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②两商 标 不 论 商 品 名 称 还 是 图 案 设 计 都 迥 然 不 同。③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 眠 状,两 眼 紧 闭,小 耳,短 须,短 毛,四 肢 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 则 呈 奔 跑 状,两 眼 圆 睁,大 耳,长 须,长 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 裁 定 为,争 议 人 意 见 成 立,撤 销 浙 江 永 康 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
评析:“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 之 类 的 细 微 比 较。所 以 说,从 主 体 来 看,两 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白兔”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