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保护
2021-02-13 16:02:02|130|起点商标网
一、图案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合
商标可以由文字组成,但目前更多的是由文字和图案或单独由图案组成的商标。商标图案一旦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专用权,那么商标图案本身就成为商标专用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商标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地复制、印刷,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商标图案本身由于具有一定的美感和创造性劳动,因而图案本身还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一来,如果图案的商标权主体和著作权主体是同一个主体时,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图案就会受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或交叉保护,形成图案的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竞合现象。如果图案的商标权主体和著作权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就必然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客体在权利享有、处分上的冲突。
二、利用著作权原则对抗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
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的商标被他人在国外恶意抢注,从而夺去了本该属于我国企业的市场。对于这些抢注行为,我国企业目前主要的补救手段,就是寻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请求撤销对方的注册商标,但更多的非驰名商标却对此无能为力。
实际上,在国外恶意抢注商标中,除将商标名称抢注外,更多的是连同商标图案也一起抢注,这样就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对抗对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一条途径。根据1992年10月30日在我国生效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或其他人在公约成员国获得著作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而自动受到保护,图案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任何人未经许可地用于商业用途都是侵犯了原图案作品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原图案作者有权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抗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并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注册商标的申请是一种重要的商业行为。抢注人未经他人许可而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图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商标的申请一旦获得商标权,则是有缺陷的权利,应依法予以撤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5中规定,当“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既得权利的性质”时,该国可以拒绝此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应予以撤销。
事实上,在许多建立了著作权制度多年的国家,商标使用人又兼商标图案(有时外加商品装璜)著作权人的公司,都很懂得利用著作权法与商标法这种各执一端的保护。他们往往在商标(及装璜)图案上标明著作权保留的标记。有时他人冒用了其公司商标,该公司可以选择依著作权法起诉。因为,冒用者必然复制大量带有该图案的商标标识贴在商品上。这种复制与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所禁止的复制,完全属于同一种行为。依版权法禁止侵权人发行复制品(即商标标识)时,也就“禁”住了冒牌或抢注商标商品的销售。
商标可以由文字组成,但目前更多的是由文字和图案或单独由图案组成的商标。商标图案一旦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专用权,那么商标图案本身就成为商标专用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商标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地复制、印刷,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商标图案本身由于具有一定的美感和创造性劳动,因而图案本身还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一来,如果图案的商标权主体和著作权主体是同一个主体时,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图案就会受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或交叉保护,形成图案的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竞合现象。如果图案的商标权主体和著作权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就必然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客体在权利享有、处分上的冲突。
二、利用著作权原则对抗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
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的商标被他人在国外恶意抢注,从而夺去了本该属于我国企业的市场。对于这些抢注行为,我国企业目前主要的补救手段,就是寻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请求撤销对方的注册商标,但更多的非驰名商标却对此无能为力。
实际上,在国外恶意抢注商标中,除将商标名称抢注外,更多的是连同商标图案也一起抢注,这样就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对抗对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一条途径。根据1992年10月30日在我国生效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或其他人在公约成员国获得著作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而自动受到保护,图案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任何人未经许可地用于商业用途都是侵犯了原图案作品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原图案作者有权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抗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并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注册商标的申请是一种重要的商业行为。抢注人未经他人许可而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图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商标的申请一旦获得商标权,则是有缺陷的权利,应依法予以撤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5中规定,当“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既得权利的性质”时,该国可以拒绝此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应予以撤销。
事实上,在许多建立了著作权制度多年的国家,商标使用人又兼商标图案(有时外加商品装璜)著作权人的公司,都很懂得利用著作权法与商标法这种各执一端的保护。他们往往在商标(及装璜)图案上标明著作权保留的标记。有时他人冒用了其公司商标,该公司可以选择依著作权法起诉。因为,冒用者必然复制大量带有该图案的商标标识贴在商品上。这种复制与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所禁止的复制,完全属于同一种行为。依版权法禁止侵权人发行复制品(即商标标识)时,也就“禁”住了冒牌或抢注商标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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