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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构联合国

2021-02-13 16:02:14|317|起点商标网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的 总 部 设 在 瑞 士 日 内 瓦,在 美 国 纽 约 联 合 国 大 厦 设 有 联 络 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以下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4个机构:
1.大会
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及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国际同盟(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组成(包括未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每两年开会1次,负责任命协调委员会主任、审查和批准其报告、批准预算开支等。
2.成员国会议
由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开会1次,与大会同时召开。任务是讨论各国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和技术规则,通过预算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计划等。
3.协调委员会
为协调各成员国关系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财政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议定大会议程和草案;又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咨询和执行机构,由两联盟分别选举的执行委员会组成。
4.国际局
为常设办事机构,是该组织和两联盟的秘书处,由总干事兼任负责人,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下设信息、公约保存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等业务机构。国际局主要职责是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服务,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计划。
该组织主要活动是鼓励缔结有关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办理国际注册登记等。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组织并制订了长期方案,由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外国专利文献、技术转让、培训人员、起草立法及建立政府机构等援助项目。保护版权方面,成立常设委员会负责规划、执行。该组织成立了促进文件和专利局程序标准化委员会,并与奥地利政府合作于1972年在维也纳成立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工业产权方面,该组织负责管理的联盟或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联盟;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联盟;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联盟;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商标注册条约联盟;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联盟;保护奥林匹克标记内罗毕条约。属于版权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保护表演人员、唱片制作人员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递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属联合国专门机构,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1945年11月16日在伦敦通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法》。1946年11月4日在巴黎宣告正式成立。其宗旨为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促进各国间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唯一赋有文化使命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为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个层面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其中《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构成了保护文化多样性国际法体系的骨干公约。
早在30多年前,国际社会对人类物质遗产的保护即已形成共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立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物质遗产的义务。30多年后,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世界各民族所创造的独特物质、非物质以及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存续和发展愈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切和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应运而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通过传统方式世代相传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和人类物质遗产同等重要的地位。继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更将人类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认定为是人类的共同遗产,赋予各国政府制定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文化政策的主权。
(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972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作出建立环境规划署的决议。1973年1月,作为联合国统筹全世界环保工作的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NEP)正式成立。环境规划署的临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于同年10月迁至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环境规划署在世界各地设有7个地区办事处和联络处,拥有约200人的科学家、事务官员和信息处理专家具体实施计划。环境规划署是一个业务性的辅助机构,它每年通过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活动。
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环境规划署主要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物,促进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的中、远期规划;制订、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活动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就环境规划向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为保护地球环境和区域性环境举办了各项国际性的专业会议,召开了多次学术性讨论会,协调签署了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并积极敦促各国政府对这些宣言和公约的兑现,促进了环保的全球统一步伐。中国作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58个成员国之一,在规划署设立了代表处,参与了理事会的多项活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成立,显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同性,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重要的一页。
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CBD是旨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全球性协议。CBD是唯一特别认可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以及需要对它们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第8条(j)中。在其1996年11月的第三次会议和1998年5月的第四次会议上,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会议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1998年5月,第四次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关于第8条(j)的无限期非会议期间工作小组,以建立实施第8条(j)和有关规定的工作计划,以及对该条款所涵盖的具体的法律或其他合适形式的保护提出建议。1999年6月,在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非会议期间工作小组会议上,代表们探讨了资源获取及利益分享机制等问题。其间,会议还讨论了知识产权,TRIPS协议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三者间的关系。会议认为,需要确保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互支持,并建议第五次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会议将其关于第8条(j)的建议转交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会议建议并提出世界贸易组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条款予以认可,并认可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彼此关联的。CBD首次提出了土著知识是知识财产延伸的思想,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立法的相关依据。但与TRIPS相比,这个条款是纲领性的,缺乏强制执行力,不具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许多学者对它的作用表示怀疑。虽然第8条(j)的意思是持有人对它们的知识、创新和做法享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否能够用知识产权保护是模糊的,并且很难确定缔约国的具体法律要求。
此外,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等机构也制定了一些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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