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2021-02-13 04:02:03|80|起点商标网
(1)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持有方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犯。借由这种保护,知识产权持有方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研发投资,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竞争对手要想得到这一知识产权或取得许可使用的权利,往往要付出高额费用,而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同意转让或许可。这就使得同行或竞争对手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必须在已有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作出新的创造,并依法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从而有力地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看似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开的调节,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如对于技术发明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心了。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介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又据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十几个条约成员国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不检索利用专利文献,每年就要多花350亿马克的经费。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各方面的发明、发现、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创新产品。(3)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信息财富的范畴,在经济学上这些知识的复制成本为零,因而极易被仿制,难以控制收益。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越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越容易被任意仿制或剽窃。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以促进知识产品的流通,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求。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创新成果的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创新投资方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形成尊重创新知识、创新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发。
(4)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进入全球网络时代,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创新知识成果、进行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机遇。技术贸易和高科技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亟需一个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来规范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这方面的规则。尽管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由各国各自制定,但是,其中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如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等。另一方面,全球化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都不可能靠自己创造,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如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大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同时,从国外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引进外资,仍然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引进创新成果和资金,加强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成果的交流与合作,也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不仅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还从发展世界贸易的角度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了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持有方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犯。借由这种保护,知识产权持有方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研发投资,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竞争对手要想得到这一知识产权或取得许可使用的权利,往往要付出高额费用,而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同意转让或许可。这就使得同行或竞争对手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必须在已有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作出新的创造,并依法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从而有力地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看似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开的调节,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如对于技术发明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心了。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介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又据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十几个条约成员国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不检索利用专利文献,每年就要多花350亿马克的经费。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各方面的发明、发现、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创新产品。(3)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信息财富的范畴,在经济学上这些知识的复制成本为零,因而极易被仿制,难以控制收益。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越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越容易被任意仿制或剽窃。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以促进知识产品的流通,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求。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创新成果的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创新投资方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形成尊重创新知识、创新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发。
(4)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进入全球网络时代,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创新知识成果、进行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机遇。技术贸易和高科技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亟需一个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来规范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这方面的规则。尽管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由各国各自制定,但是,其中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如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等。另一方面,全球化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都不可能靠自己创造,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如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大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同时,从国外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引进外资,仍然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引进创新成果和资金,加强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成果的交流与合作,也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不仅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还从发展世界贸易的角度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了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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