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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特征

2021-02-13 04:02:27|253|起点商标网
1.知识产权的物质性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的特点,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物质性特点。知识只是一种思想(Idea)或观念(Concept) ,是人们对其客观事物内在规律性的认识,人们无法像对物质财富那样对其独占或垄断,而只有当知识凝结为智力成果,并以某种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经过法律确认,才产生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是法权,不是自然权利,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保证了知识产权持有人享有专有性或排他性权利(Exclusion Right)的收益。
2.知识产权的无体性
指知识产权是一种知识产品,一种拟制的物体,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而非毁损或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与请求权不同,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接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限制的支配权,从而解决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
3.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授予性
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是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我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
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除非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2)地域性,即除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国法律保护。
(3)时效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5.知识产权新特点
全球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财、物、信息的交流方式,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发生变化。
首先,知识产权范围不断扩大。多媒体保护,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程序和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而兴起的与版权相关的活动等,使得日益普及的如计算机程序和半导体作品的软件产权、药物专利、植物专利、生物技术、商业秘密渐次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其次,较之知识产权数量,对知识产权质量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最后,IT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知识产权的申请程序,电子专利申请制度悄然兴起,专利信息的电子处理模式更加快速便捷。同时全球化趋势使得海外知识产权申请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国外申请专利,不仅要熟悉每个国家的法律和语言,而且要适应该国取得权利的惯例和方法。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倍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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