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保护品牌
2021-02-12 14:02:44|171|起点商标网
无论商标注册( Trademark Registration)与否,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所受保护的条件和程度有别:(1)对于注册商标而言,适用的法律是《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几道程序:①申请;②异议;③司法审查。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申请的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问题。一般情况下,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亦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那么《商标法》规定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核定使用在先者。关于司法审查,并不是所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都能成功注册,这还需符合《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此处不以赘述。(2)对于未注册商标,适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认定其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里有个前提,即受保护的品牌必须是知名品牌,如果知名度不高一般不予以保护。
知名品牌是一个模糊概念,对其准确的表述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但必须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新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的话,那还是可以注册商标的。比如,“小肥羊”是一个未成功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一家企业申请将“小肥羊”用作儿童服装而不是餐饮业的品牌,那是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当然,如果是餐饮业,就属于违法行为(见链接材料13-5)。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汇特小肥羊改”蒙羊”商标案终告落
河北汇特(清真》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外界宣布,该公司退出“小肥羊”权属之争,更名为河北汇特蒙羊餐饮连锁有展公司。至此,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小肥羊”商标之争在河北省基本尘埃落定。“小肥羊”的商标之争本报(燕赵都市报)已多次报道,其焦点是“小肥羊”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以“小肥羊”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公司,饭店、餐馆约5000家,几年来,多次有企业欲将“小肥羊”注册为服务类商标,均被国家离标局以该称谓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区别性特征,无法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的理由驳回。在此期间,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于2004年5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河北汇特小肥羊公司侵权,要求确认“小肥羊”为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石家庄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内蒙古小思羊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该公司上诉至省高院。
2004年11月份,国家商标局认定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 LITTLESHEEP及图”为驰名商标,尽管包括河北汇特在内的全国四家小肥羊餐饮公司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河北省高院于2005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要求河北汇特停止使用“小肥羊”名称,同时向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支付赔偿费5万元。
二审改判之后,河北汇特公司决定退出“小肥羊”的权属之争,正式宣布更名,打出了河北“汇特蒙羊”的新品牌,其全国120多家直曹店和连锁店全部启用新的“汇特蒙羊”名称。
由此来看,为了保护品牌,最好还是将商标进行注册。然而,目前全国平均4户企业只有1户注册商标,全国平均每百万人拥有注册商标1230件,总体来看,我国的商标注册率还有待提高。造成商标注册率不高的原因有:(1)不愿意注册。一些企业至今品牌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认为品牌羽翼未丰,没有什么值得保护。(2)不能够注册。有些正在使用的品牌本身具有某种含义,无法顺利通过《商标法》的审查,如著名熟食品牌“乡巴佬”因为有侮辱农民之意,无法通过商标注册。随着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逐年增多。据新华社记者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上获得的信息显示,2000~2005年间,中国商标申请量年增长率达25,2%,是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的2倍多。2003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总量45.2万件,打破了美国2000年创造的年商标注册申请量37.5万件的世界纪录。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要抓紧时间及早注册,以免品牌落入投机者之手有着600余年历史的山西益源庆醋厂生产的“宁化府”品牌,就不幸被一家不生产醋的公司抢注,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2)除了注册名称,还要注册标志、包装和广告语,如可口可乐公司对中文“可口可乐”、英文“ Cocacola”的名称和带状标志以及瓶子外形的注册。(3)除了在中国注册,还要在国外注册。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BL)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未在欧盟注册的中国品牌企业竟达76%,这对于将要走出国门的中国品牌来说无疑是“定时炸弹”。(4)除了注册一个正在使用的商标,还要注册多个类似的商标,如娃哈哈就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等几十个类似的商标来保护“娃哈哈”品牌。(5)除了注册所在的行业,还要注册相近的行业,如一个食品品牌最好连饮料行业也一起注册。(6)除了注册传统的品牌,还要注册网络域名。这方面,跨国公司做得很好,如松下、大众、沃尔沃、爱立信等跨国巨头狂注CN域名,甚至一次多达百个,所注域名涉及企业、产品名称数字组合,以构建起周密、全面的网络保护圈。(7)有条件的还要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获得原产地域保护。(8)当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迅速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商标,如五粮液集团发现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 WULIANGYE”在韩国抢先申请后,立即向韩国方面递交了异议申请,最终成功阻止了这一抢注事件的发生。(9)在注册商标十年的保护期限结束之际,还要及时续展,以免被人捷足先登。申请原产地域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在程序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行两级申请,每级申请实行两次审查的制度。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地方申报办提出保护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中请书。
2.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4.产品和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5.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说明。
国家保护办对地方申办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中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公开发行的报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公告之后的3个月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有异议可向国家保护办提出。保护办从接到某项异议起1个月内,对其进行处理。公告期满,国家保护办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外观设计,也要及时寻求相关法律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知名品牌是一个模糊概念,对其准确的表述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但必须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新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的话,那还是可以注册商标的。比如,“小肥羊”是一个未成功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一家企业申请将“小肥羊”用作儿童服装而不是餐饮业的品牌,那是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当然,如果是餐饮业,就属于违法行为(见链接材料13-5)。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汇特小肥羊改”蒙羊”商标案终告落
河北汇特(清真》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外界宣布,该公司退出“小肥羊”权属之争,更名为河北汇特蒙羊餐饮连锁有展公司。至此,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小肥羊”商标之争在河北省基本尘埃落定。“小肥羊”的商标之争本报(燕赵都市报)已多次报道,其焦点是“小肥羊”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以“小肥羊”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公司,饭店、餐馆约5000家,几年来,多次有企业欲将“小肥羊”注册为服务类商标,均被国家离标局以该称谓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区别性特征,无法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的理由驳回。在此期间,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于2004年5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河北汇特小肥羊公司侵权,要求确认“小肥羊”为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石家庄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内蒙古小思羊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该公司上诉至省高院。
2004年11月份,国家商标局认定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 LITTLESHEEP及图”为驰名商标,尽管包括河北汇特在内的全国四家小肥羊餐饮公司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河北省高院于2005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要求河北汇特停止使用“小肥羊”名称,同时向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支付赔偿费5万元。
二审改判之后,河北汇特公司决定退出“小肥羊”的权属之争,正式宣布更名,打出了河北“汇特蒙羊”的新品牌,其全国120多家直曹店和连锁店全部启用新的“汇特蒙羊”名称。
由此来看,为了保护品牌,最好还是将商标进行注册。然而,目前全国平均4户企业只有1户注册商标,全国平均每百万人拥有注册商标1230件,总体来看,我国的商标注册率还有待提高。造成商标注册率不高的原因有:(1)不愿意注册。一些企业至今品牌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认为品牌羽翼未丰,没有什么值得保护。(2)不能够注册。有些正在使用的品牌本身具有某种含义,无法顺利通过《商标法》的审查,如著名熟食品牌“乡巴佬”因为有侮辱农民之意,无法通过商标注册。随着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逐年增多。据新华社记者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上获得的信息显示,2000~2005年间,中国商标申请量年增长率达25,2%,是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的2倍多。2003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总量45.2万件,打破了美国2000年创造的年商标注册申请量37.5万件的世界纪录。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要抓紧时间及早注册,以免品牌落入投机者之手有着600余年历史的山西益源庆醋厂生产的“宁化府”品牌,就不幸被一家不生产醋的公司抢注,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2)除了注册名称,还要注册标志、包装和广告语,如可口可乐公司对中文“可口可乐”、英文“ Cocacola”的名称和带状标志以及瓶子外形的注册。(3)除了在中国注册,还要在国外注册。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BL)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未在欧盟注册的中国品牌企业竟达76%,这对于将要走出国门的中国品牌来说无疑是“定时炸弹”。(4)除了注册一个正在使用的商标,还要注册多个类似的商标,如娃哈哈就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等几十个类似的商标来保护“娃哈哈”品牌。(5)除了注册所在的行业,还要注册相近的行业,如一个食品品牌最好连饮料行业也一起注册。(6)除了注册传统的品牌,还要注册网络域名。这方面,跨国公司做得很好,如松下、大众、沃尔沃、爱立信等跨国巨头狂注CN域名,甚至一次多达百个,所注域名涉及企业、产品名称数字组合,以构建起周密、全面的网络保护圈。(7)有条件的还要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获得原产地域保护。(8)当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迅速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商标,如五粮液集团发现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 WULIANGYE”在韩国抢先申请后,立即向韩国方面递交了异议申请,最终成功阻止了这一抢注事件的发生。(9)在注册商标十年的保护期限结束之际,还要及时续展,以免被人捷足先登。申请原产地域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在程序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行两级申请,每级申请实行两次审查的制度。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地方申报办提出保护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中请书。
2.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4.产品和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5.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说明。
国家保护办对地方申办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中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公开发行的报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公告之后的3个月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有异议可向国家保护办提出。保护办从接到某项异议起1个月内,对其进行处理。公告期满,国家保护办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外观设计,也要及时寻求相关法律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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