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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2021-02-12 05:02:51|220|起点商标网
美国学者加斯汀?休斯是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知识产权的哲学》一文中首先给出了知识产权的普遍定义,即“来源于思想,表现为思想,其价值也建立在思想之上的无形财产权”。然后,休斯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洛克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1)思想的生产( production of ideas)是否需要劳动;(2)思想与共有领域的关系;(3)知识产权与不浪费条件的关系。
休斯认为,“思想通常是劳动产物”的假定需要进行验证。洛克理论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前,洛克只是将财产与个人的劳动联系起来,但没有对“劳动”的概念加以限定。因此,要将该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就必须确定,“社会是否相信思想的生产需要劳动”。休斯援引三个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首先,“心理回避”劳动理论从人们的内心态度出发,将劳动定义为人们必须从事的,但内心希望回避的甚至是痛苦的活动。这样,在劳动与财产的关系上可以成立如下命题:劳动是不快乐的,至少是比较不快乐的,而劳动成果又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鼓励劳动就需要赋予劳动者对其成果享有财产权。但是,“心理回避”劳动理论存在一个缺陷:不愉快的劳动所创造的思想将具有财产化的正当性,愉快劳动的成果却找不到正当性的基础。其次,休斯讨论了“价值增值”劳动理论,即“如果劳动者为他人生产了超过道德要求其生产的有价值的东西,他就应得到相应的回报”。该理论避开了劳动是否快乐的问题,而是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得到回报的是社会价值的生产,而不是生产该价值的劳动。这一理论在不正当竞争或者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得到了很好的验证,但是,专利或者版权却似乎和它并不相符—大量的专利或享有版权的作品未必具有社会价值。因此,应用“价值增值”劳动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应当抛开具体的法律原则,去考察其综合的效果—“如果较之于没有这种保护制度财产保护制度导致了社会价值的净增长,则很高比例的受保护对象是可以没有价值的”。以上两个理论分别从个人感受和社会价值层面解释了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权的正当性,但仍然没有完全回答创造知识财产是否需要劳动的问题。最后,休斯将知识财产的产生过程分为两个阶段:(1)形成思想;(2)运用思想完成最终的知识产品。这两个阶段表现了思想与执行的区别。即使思想的产生是否需要劳动并不清晰,但需要劳动投入执行却是显而易见的。至此,休斯得出了思想产品的创造需要劳动的结论。在休斯看来,思想比物质财产更符合洛克关于“共有领域”的定义。物质财产在特定时间只能由一个人或者一群人使用,而思想则可以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且不能像物质财产那样具有自然的排他性——对思想的绝对排他性独占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经济上都是不可能的。即使思想成为私人的财产然可以在自已己的思考中应以促产生,从而扩大共有领域的内容。甚至于,“足够多、同样好”的共有领域条件似乎只有在知识产权制度里能够成立。同时,休斯认为,洛克理论的不费条件与知识产品的财产权化并不冲突,其理由是,思想不存在内部的恶化其自身的价值与其对社会的价值是分离的。因此,即使作者不发表作品、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对这些对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会造成浪费。
通过上述推理,可以成立三个命题:(1)思想的产生需要劳动;(2)一些思想从共有领域拿出来不会使共有领域因此而损失价值;(3)思想成为财产没有违反不浪费条件。休斯最终得出如下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知识材产确实符合洛克的劳动条件以及“足够多、同样好”的要求,“这意味着洛克独特的理论大厦在思想的共有领域里找到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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