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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商标的申请人

2021-02-12 05:02:56|234|起点商标网
根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为: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中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企业、社团、行会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提供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并且,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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