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标注册的分类
2021-02-12 05:02:48|260|起点商标网
1.我国现在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分类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协定)为基础制订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也称尼斯协定)在国际社会中获得认可和使用。《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若干类,并将其按顺序排列组成的表册,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审查人员、商标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参考书。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注册中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划分与国外其他“尼斯协定”成员国的划分是基本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2.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共分45个大类。其中第1类至第34大类为商品类商标,第35大类至45大类为服务类商标,共有1000个商品名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品是按类别分开的,如第3大类是:“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也就是说第3大类中只包含以上的商品。大类之下就是各个类似群组,如第3大类下的商品共分9个类似群组。第一个类似群组,即0301类似群组包含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及其他物料”。也就是说第3大类中的第个类似群组中只包含以上各类商品。类似群组下就是具体的商品名称和商品编号。如0301类似群组下的“肥皂030012”,“药皂030130”。表明肥皂是分类表第3大类中的第12号商品,药皂是分类表第3大类的第130号商品。因此我们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应填写类别、商品的具体名称和商品编号。如“第3类、肥皂、030012”另外,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各个类似群组内的商品相互为类似商品,原则上各个类似群组之间的商品不类似。如这个类似群组中的商品与其他类似群组中的商品类似,则会在分类表中的类似群组后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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