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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

2021-02-12 04:02:53|262|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如下: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该名称和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2)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条款,如到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5)合同中止或解除条件。
(6)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办法。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生效日期。
(10)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1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12)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完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对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减少合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纠纷时,一般均坚持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除非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此,合同订立的内容越详细越具体就越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越容易分清责任。这为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如下特殊条款:
(1)鉴于条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鉴于条款亦称“序言”,说明双方签约目的或签订合同的依据,具体说明被许可商标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商标名称、注册的国别、注册证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商标有效期限、注册人名义和地址、被许可人名义和地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经营范围及执照号码。商标的图样和《商标注册证》应当列于合同附件。
(2)授权条款。授权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许可使用的种类。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只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也可以同时给几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内使用。
(3)价格条款。无论商标许可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应单列一条明确作出规定。有偿使用的应明确许可费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使用费的标准通常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范围之不同,按总销售额百分比计算。
(4)质量监督条款。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与被许可商标的声誉密切相关,商标权人为了减少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带来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要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订立必要的商品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许可人监督保证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如何保证商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商标许可的正确使用,不仅关系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且与消费者利益有关。因此,《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所以,商品质量监督条款应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有的法定条款。
(5)使用范围条款。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数量价格幅度、销售方式、广告宣传,并在合同中包含在商品上标注商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方面的规定。
(6)合同期限条款。合同期限也就是商标使用许可的截止日期。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租赁经营的企业使用原企业商标的期限不应超过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限。
(7)合同备案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备案;对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条款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商标局不予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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