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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备案

2021-02-12 04:02:08|345|起点商标网
商标在现实中是通过被公开使用而产生利益,通过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作用为商品或服务定性,这是商标作用的灵魂所在。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越来越多地拥有自己的“牌子”。商标备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使用市场;利于行政、司法单位及时发现问题,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由此可知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主体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具体程序是:自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管理部门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的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商标使用许可不备案的悄形。合同履行中一且发生纠纷,就必须要弄明白合同的效力如何。法律已对不备案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时,不应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此时合同无效的,应以合同约定来处理。例如,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权人就该商标进行合法交易,即非恶意参与交易,且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不知情的人。
例如,A和B已经在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A为许可人,B为被许可人,双方当事人约定为独占使用合同时,但许可人A没有将合同备案。后来A和C又订立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A为许可人,C为被许可人。被许可人C对前一个合同并不知情,则属于上述的善意第三人。此时由于A的过错,在先的被许可人B不能因自己是独占被许可人而请求确认A、C的合同无效。由于报请备案的主体商标许可人A存在过失,所以在先被许可人B可以向A追究相关责任。很显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保障交易安全。(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和备案的终止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办理变更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名义变更证明文件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备案自动失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提前终止的,当事人需要向商标局办理提前终止备案。根据不同终止情形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原商标《核准备案通知书》;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协议终止的,提交双方共同签订的终止协议;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提交法院及仲裁机构做出的包含终止合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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