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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中的共同申请问题

2021-02-12 03:02:21|224|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异议共同申请的概念和特点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商标注册共同申请问题,《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商标异议共同申请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可以共同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通过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方式来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商标异议申请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申请也可以由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一起提出。
第二,共同申请人有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其异议请求。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其异议请求是共同申请的基础。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申请人不能各执一词各有一个主张,否则,各申请人就应当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而不能提交共同申请。
第三,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只能有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副本。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实际上是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共同申请人视为一个主体。申请人也不必按照异议申请人数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份数。
(二)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各共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有:提出异议、提供补充材料和证据材料、了解商标局裁定进程等。各共同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商标异议规费、如实向商标局陈述异议事实和理由保证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真实的、按照商标局要求办理与商标异议有关的事项等。各申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各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人合法利益。在共同申请人中,如果有个别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制止其行为。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如果某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利益时,应当与其他申请人进行协商,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
第一,应当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共同申请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共同申诸书时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指定一名申请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如果共同申请人在提交共同申请时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把共同申请书上排列第一位的申请人指定为代表人。代表人是代表共同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共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有关商标异议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代表人进行。商标局就有关商标异议事项,一般通知代表人,并由代表人转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商标异议裁定过程中,共同申请人可以变换代表人。变换代表人后,新的代表人应当将新代表人的名字、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商标局。
第二,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要求变更异议书中事项或者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当与其他共同申请人进行协商取得共同申请人一致同意,形成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意见各申请人在不损害其他异议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退出异议申请。
第三,共同申请人中某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是否需要征得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的问题。补充证据材料是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补充证据材料是维护各共同申请人利益的行为,除通过代表人提交外,无需征得各共同申请人同意,但事后需将补充才料情况向各申请人说明。
第四,共同申请人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申请异议复审问题。共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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