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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坚持适度原则

2021-02-12 03:02:12|361|起点商标网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但转让人仍是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与非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区销售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许可方保留使用该商标的权利;非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方除了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地区销售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外,还允许自己或他人在该地区销售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方而言,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一方面,可以扩大对其商标的宣传提高其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程度,有利于促进该品牌商品的市场销售;另一方面,又可以由此获取商标使用许可费,为许可方创造更多的品牌回报收入。对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而言,获准生产、销售他人的知名品牌产品则可以借助名牌效应,迅速得到消费者青睐,取得可观的市场份额,而无须花费太多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创造培养自己的品牌,是一种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市场进入方式。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都是一种将品牌变成钱的合作方式,能够取得双赢的效果。
正是基于这种品牌的推广作用与客观的经济利润使得注册商标所有人,会盲目地进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比如一个地区会出现几家同一注册商标的非独占使用许可导致它们互相竞争,竟相降价或者相互贬损,以达到维护自己门面的目的,这样下来,不但彼此获利减少,而且给注册商标的商誉造成了损失,不利于品牌的信誉塑造,久而久之会影响注册商标的市场占有额。因此,为了维持注册商标的生命力,更好地保证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用品牌获得更持久的经济利益,就必须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合理的控制,避免同室操戈、自相残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控制:
第一,许可前必须确定许可的数量和使用地域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就应当对商标许可使用的区域进行调查研究,准确评估市场容量,确定合理数量的商标使用者及分布范围,避免造成商标使用者过度密集,彼此进行同门竞争,以确保商标使用的被许可方获得正常合理的品牌利润。
第二,同一地区的同一商标使用者应注意区分商品的档次,尽量做到同一商标的使用者销售不同档次的商品。即使在同一区域内出现多家使用同一商标的商标被许可方,他们之间也要注意各自的定位,避免内部过度竞争。使用同一商标的各个被许可方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定位,突出其商品、服务的特色,同时还可以以商标使用许可方为纽带中介,加强相互协调互补,实现和睦相处,共同致富。
第三,注意对于商标被许可人进行品牌维护的培训、管理。作为商标使用的许可方应当在合理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同时加强对商标品牌的管理。监督被许可方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商品及服务,同时对各个被许可方进行协调,确保他们合理布局,选择不同的定位,共同维护商标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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