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内容或者网页图标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
2021-02-12 03:02:22|253|起点商标网
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是一种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涉及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由商标法可知,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这几类要素的组合,是具有显著性,能够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实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是:能否将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开来。因此,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当做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混淆,理所当然构成侵权此类纠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似只不过将其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纠纷处理的规则与传统商标侵权也就没有根本的区别。
网络商标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特征,即商标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化。信息网络技术在20世纪的萌芽阶段到今天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给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与此同时,也给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法交付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立法要跟得上信息网络技术的脚步,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交付这项任务的原因无外乎在网络环境中,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传统商标立法无法确定有效地解决当前这些问题。
目前较为突出的是侵权形式有域名抢注,在网络广告、网页中使用他人商标或商标中的特别符号而引发的几种商标侵权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电子商务也会在21世纪中期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将会出现更多新的、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形式,商标侵权的隐蔽性增强。现今网络环境下的几类商标侵权形式,从第二类的链上商标侵权第三类的“隐形商标”侵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在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作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利益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认定非常困难,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②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日趋淡化。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能依照特定国家法律在特定的区域内才能获得保护,其效力仅限于一国境内,并与另一国的商标权相互独立存在,即如果某商标未在一国注册,就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进而可能影响该企业在该国开展海外商务活动。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但互联网的出现仍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打击。正是由于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才会发生我国大量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的一些公司注册为其域名,由此限制了我国知名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活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也会有较强的冲击。由于技术性的要求,域名一旦注册成功在全球性的互联网上都是有效的该效力是以技术措施的保障为基础的。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传播速度十分迅速,在为商家打开市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因此日趋淡化。网络商标侵权表现的以上四种形式,虽然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其商标侵权的主要原因大体相同,我们以域名为主进行分析,会发现以下原因:
(1)商标与域名的标记性特征及其所体现的商誉所带来的隐藏利益。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能够将商家带进另一个新的广阔的、全球性的贸易发展空间,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无可估量的;同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是已经进一步成为企业信誉、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象征。于是也就出现了使用与别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注册为域名使用,并在网站上推销商品,无偿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被欺骗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及经济利益。
(2)域名观念淡漠、对新兴事物的发展认识不足。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商家为了争夺客户的注意都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谁能够锁住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可以在网络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国的许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域名的作用,没有看到域名所具有的经济、商业价值和由此而带来的无限商机,以至于我们国家自创的一些非常有名气的商标被外国或者国内的一些其他企业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如春兰集团、同仁堂等我国著名企业商标、商号等被广东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导致了商标权人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商品的地域性扩张。域名抢注侵犯已有的商标权折射出了商标权人域名观念的淡薄。
(3)商标法律制度不健全。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为“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是全球域名注册的原则,且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只要该域名与先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不同,即可以注册成功,不管其注册的域名是否是其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还是用的是别家知名企业注册在先的商标,只要该域名在网上尚未存在,就可以注册。据此,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被注册或者由多人同时持有。但是对于商标,只要服务和商品的种类不同同样的商标就可以被不同的企业在它们自己的行业里使用,互不侵犯,而且只要一国未与另一国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则同一商标可以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上。这就使得域名注册与不同领域的商标注册产生交叉并产生冲突。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得网络商标侵权有愈演愈烈之势,矛盾更加激化。日益增多且复杂多样的网络商标侵权使得我们意识到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维护国际社会对还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增强消费者从事网络商务时的安全感,并保护网络用户不受名不符实的网络域名的误导以及欺诈的损害。
网络商标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特征,即商标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化。信息网络技术在20世纪的萌芽阶段到今天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给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与此同时,也给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法交付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立法要跟得上信息网络技术的脚步,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交付这项任务的原因无外乎在网络环境中,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传统商标立法无法确定有效地解决当前这些问题。
目前较为突出的是侵权形式有域名抢注,在网络广告、网页中使用他人商标或商标中的特别符号而引发的几种商标侵权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电子商务也会在21世纪中期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将会出现更多新的、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形式,商标侵权的隐蔽性增强。现今网络环境下的几类商标侵权形式,从第二类的链上商标侵权第三类的“隐形商标”侵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在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作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利益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认定非常困难,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②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日趋淡化。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能依照特定国家法律在特定的区域内才能获得保护,其效力仅限于一国境内,并与另一国的商标权相互独立存在,即如果某商标未在一国注册,就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进而可能影响该企业在该国开展海外商务活动。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但互联网的出现仍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打击。正是由于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才会发生我国大量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的一些公司注册为其域名,由此限制了我国知名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活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也会有较强的冲击。由于技术性的要求,域名一旦注册成功在全球性的互联网上都是有效的该效力是以技术措施的保障为基础的。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传播速度十分迅速,在为商家打开市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因此日趋淡化。网络商标侵权表现的以上四种形式,虽然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其商标侵权的主要原因大体相同,我们以域名为主进行分析,会发现以下原因:
(1)商标与域名的标记性特征及其所体现的商誉所带来的隐藏利益。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能够将商家带进另一个新的广阔的、全球性的贸易发展空间,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无可估量的;同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是已经进一步成为企业信誉、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象征。于是也就出现了使用与别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注册为域名使用,并在网站上推销商品,无偿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被欺骗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及经济利益。
(2)域名观念淡漠、对新兴事物的发展认识不足。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商家为了争夺客户的注意都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谁能够锁住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可以在网络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国的许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域名的作用,没有看到域名所具有的经济、商业价值和由此而带来的无限商机,以至于我们国家自创的一些非常有名气的商标被外国或者国内的一些其他企业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如春兰集团、同仁堂等我国著名企业商标、商号等被广东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导致了商标权人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商品的地域性扩张。域名抢注侵犯已有的商标权折射出了商标权人域名观念的淡薄。
(3)商标法律制度不健全。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为“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是全球域名注册的原则,且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只要该域名与先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不同,即可以注册成功,不管其注册的域名是否是其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还是用的是别家知名企业注册在先的商标,只要该域名在网上尚未存在,就可以注册。据此,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被注册或者由多人同时持有。但是对于商标,只要服务和商品的种类不同同样的商标就可以被不同的企业在它们自己的行业里使用,互不侵犯,而且只要一国未与另一国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则同一商标可以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上。这就使得域名注册与不同领域的商标注册产生交叉并产生冲突。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得网络商标侵权有愈演愈烈之势,矛盾更加激化。日益增多且复杂多样的网络商标侵权使得我们意识到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维护国际社会对还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增强消费者从事网络商务时的安全感,并保护网络用户不受名不符实的网络域名的误导以及欺诈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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