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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

2021-02-12 03:02:35|204|起点商标网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已使用两年。该商标为公众所熟悉,已与原告的形象和产品紧密相连。原告为进行网络广告宣传,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为域名。但被告恶意抢先注册该域名,该域名和其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联网絡¨pda点com点cn”城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費。被告则认为互联网絡域名是自己依法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亭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美规定进行判断。原告所主张权利的“PDA”商标为产品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而且,《商标法》第38条虽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属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该条款所包括的侵权行为予以了明确列举,亦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具备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条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网站的网页上有“PDA”的标志,但该网站所介绍和销售的产品均非被告自己的产品,也就是说,被告是将“PDA”作为服务标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标属于产品商标,在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被告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原告为“PDA"商标所创造的声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原告没有就“PDA”商标的使用情况举证,也没有对该商标的影响范围和知名范围提供诬据。虽然原告主张“PDA"商标是自己“小秘书”商标的英译縮写,自己为“小秘书”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但因“PDA”商标与“小秘书”商标差别较大,对于熟悉“小秘书”商标的公众来说,两者之间在认识上不会产生必然的联系。因此,“PDA”商标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同时,在电脑行业中,“PDA”为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的代称,该标志不特指原告单位及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公众見到被告的域名,会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册该城名的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标声誉谋取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中国互联网络城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3条对域名纠纷的处理作了相应规定,由于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故对域名注册单位处理此类纠纷时不产生效力。而本案属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按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2条,原告指控被告注册“PDA”城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pda.com.cn”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评析]
1.被控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网站的网页上有“PDA”的标志,但该网站所介绍和销售的产品均非被告自己的产品,也就是说,被告是将“PDA”作为服务标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标属于产品商标,在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竟争?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标声誉谋取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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