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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结果及送达

2021-02-12 02:02:46|273|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评审的结果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4)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5)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二、期间与送达
关于期间,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关于送达,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评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当事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商标注册档案中载明的商标代理组织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该商标的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代理组织在前款所述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有关外国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件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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