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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

2021-02-12 02:02:07|230|起点商标网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著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这两个问题通常都是放在一起处理和讨论的。比如,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3-5条和与之相邻的第714-4条中分别出现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这两个提法。
著名商标“最初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正式出现。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对显著性、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销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领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样商标的第三人少。是否注册不是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在国外的法律文件和学者论著中,“ famous marks”经常与well-known marks”相提并论,大多是用著名商标( famousmarks)来指称驰名商标( well-known marks)当中知名度最高的那一部分商标。在我国,也多有对著名商标这一概念的使用。不过,著名商标成了一个省级的荣誉称号,其较高知名度存在的地域范围要比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的驰名商标要小一些。所以理解本文中提到的著名商标,应当注意区分是在讨论国内的情况还是在讨论国际公约或者外国的情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业法律部主任巴欧默( Ludwig Baeumer)曾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同样是仅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是保护的前提不同:不再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为前提,而是以在要求保护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驰名为前提,可以适用于商标没有本地实际使用的情形。另一方面,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则可以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能够覆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特别的理由,比如为了防止著名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或者不合理地利用了著名商标的声誉,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就可以超出常规的范围。应当说明的是虽然这种扩大保护最初仅适用于享有比一般驰名商标更广泛的知名度的著名商标,但是,近年来的立法已经不再仅对著名商标给予扩大保护。当然,为了保证扩大保护的正当性,仍要求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保护,它们出现的时间也不同。国际上讨论和确定较早的保护是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而对一般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要晚得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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