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2021-02-12 02:02:13|303|起点商标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除了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外,依照《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一般的程序和步骤如下:
1.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立案时,立案机关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一是是否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以确定是否立案经立案审查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包括案件的来源材料(投诉、检举、举报、控告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交办或移送材料),侵权商标、商品的影像材料,检查监督报告材料,鉴定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包括副局长,下同)批准,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商标权利人是商标侵权的直接受害者之一,其商标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保护。(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举、举报或控告。对于购买商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到侵权商品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进行检举、举报和控告。(3)上级的交办或指定。上级的交办往往是作为大要案件,或者是因管辖权争议而作的指定F自己管辖。(5)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是商标注册、合同管理、企业登记、广告管理等工作中,也可能发现商标侵权的线索,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案件的来源,可分为“依职权主动查处”和“依投诉被动保护”两种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已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工商行政部门就不应再作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
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围绕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情况。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当事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询问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经济活动和行为最主要的载体,也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经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从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3)检查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涉嫌从事侵权行为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制、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可以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采取必要的影像视听手段固定相关证据。
(4)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所谓查封,是指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将侵权物品移至他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上述职权依法授予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3.核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商标侵权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案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办案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案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听证
听证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办案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办案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听证由办案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作出决定和执行
经上述程序的案件,由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立案时,立案机关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一是是否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以确定是否立案经立案审查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包括案件的来源材料(投诉、检举、举报、控告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交办或移送材料),侵权商标、商品的影像材料,检查监督报告材料,鉴定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包括副局长,下同)批准,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商标权利人是商标侵权的直接受害者之一,其商标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保护。(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举、举报或控告。对于购买商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到侵权商品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进行检举、举报和控告。(3)上级的交办或指定。上级的交办往往是作为大要案件,或者是因管辖权争议而作的指定F自己管辖。(5)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是商标注册、合同管理、企业登记、广告管理等工作中,也可能发现商标侵权的线索,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案件的来源,可分为“依职权主动查处”和“依投诉被动保护”两种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已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工商行政部门就不应再作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
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围绕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情况。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当事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询问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经济活动和行为最主要的载体,也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经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从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3)检查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涉嫌从事侵权行为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制、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可以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采取必要的影像视听手段固定相关证据。
(4)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所谓查封,是指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将侵权物品移至他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上述职权依法授予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3.核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商标侵权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案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办案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案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听证
听证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办案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办案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听证由办案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作出决定和执行
经上述程序的案件,由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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