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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权

2021-02-12 01:02:14|303|起点商标网
(1)地域管辖。因商标侵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商品的实施地、运输地、仓储地以及销售地等。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分两种情况:被告是法人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是自然人的,其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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