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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评估范围及方法

2021-02-12 01:02:55|251|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权评估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1)转让商标。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2)以商标权投资。在企业合并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一方或数方以商标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进行商标评估。
(3)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或变现时,应当进行商标评估。
(4)以商标权作质押。以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时,需要在质押合同上标明商标的价值,这一价值应当通过合法评估得出。
(5)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关于赔偿额的认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商标的合法评估往往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数额的基础。
(6)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二)商标权评估方法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4种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将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这种评估方法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
(2)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3)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不同企业的规模、贏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很难作出科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4)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以资产的清算价格为标准来估算评估对象价格的种方法。所谓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和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特定资产快速变现的价格,清算资产变现的方式可以是一项完整的资产出售,也可拆零出售。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等情况下的资产价格评估。
尽管上述4种商标权评估的方法有一定的缺陷,但毕竟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得以正常进行。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如何设置符合无形财产特点的评估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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