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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取得的自愿申请注册原则

2021-02-12 00:02:21|216|起点商标网
关于商标的自愿申请注册原则规定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一条在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规定上有所修改,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由原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
(一)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
商标是否注册由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自己决定,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如果商标的拥有者想对其所使用的商标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就需向商标局提出将其商标进行注册的申请,继而取得该项商标的专用权。我国曾实行过商标必须强制注册的制度,即所谓全画注册,这种制度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中多有采用,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实行的都是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制定之初,我国已经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有计划的产品经济体制已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对商标的注册釆取了自愿注册原则。
(二)统一注册原则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统一注册原则,即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局统一进行,申请商标注册的当事人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离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害体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对象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管是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还是在服务中使用的商标,都可以通过注册获得法律保护。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将服务商标纳人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在商标保护的历史上,各国最初保护的都只是商品商标直到1964年美国才在世界上第一个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随后一些服务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也相继对服务商标开始保护。保护服务商标其目的也保护商品商标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将服务商标纳人法律保护范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反映,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行业的兴盛才表现出对服务商标保护的必要。(四)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
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值得关注的问题。原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这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修改扩大了注册商标申请主体的范围。在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对这一条的修改方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考虑到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企业都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对国内申请人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形成了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与著作权、专利权一样,允许自然人拥有,特别是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利,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来讲,其注册商标权在日后的财产继承上也会涉及到由自然人继承的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自然人从事经营将会还渐增多,比如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也应当允许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从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必要的。
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把我国国内的自然人包括进去了,却包括不了外国自然人,而按照国际通行的作法,在我国是允许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样修改既解决了原来国内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又解决了外国人没有纳入本条调整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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