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实务
2021-02-11 23:02:16|210|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为了使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一般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查活动,即进行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调查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对这些商标与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是否相近似,以便分析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商标査询,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如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申请查询时应当明确商标的名称及商品的名称,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查询不是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的一个必经程序,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正式申请前的一种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以确保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从而确保在提出注册申请后能够获得注册。
(二)关于申报事项和提供材料的原则要求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使自己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商标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以便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如果申请人在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就会影响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从而也会影响到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否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为某种原因,或者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从而影响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因此,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这次修改商标法专门增加了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所谓真实,按照现代汉语的解释,是指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亦即客观事物本来面貌的如实反映。
所谓准确,是指行动的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者预期,亦可引申为符合一定标准的要求。
所谓完整,是指具有或者保持着应有的各部分,亦即没有损坏或者残缺。
真实、准确、完整这一原则的要求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向商标主管机关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内容真实、表述准确、项目完整,而不得提供虚假的情况,或者申报的事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或者申报的事项、提供的材料残峡不全。(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要求
按照《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同的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在具体要求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5年5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应当:
第一,依照公布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
第二,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三,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过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如果商品没有列入商品分类表的?痖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四,申请人用药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发布、1998年12月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应当:
第一,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二,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社会团体、各类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如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等。
第三,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此外,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四)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
1.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目期的意义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出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时,商标主管机关将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准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核准注册、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2.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标准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不是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上签署的日期为准,也不是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申请文件时交付邮局的时间为准,而是以商标主管机关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过程中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也将面临多种情况:
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对于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二,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三,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申请,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指定内容予以补正并交回商标主管机关。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主管机关的,保留申请日期;没有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春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如果该商标是同目使用或者都没有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主管机关;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主管机关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主管机关裁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为了使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一般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查活动,即进行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调查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对这些商标与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是否相近似,以便分析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商标査询,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如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申请查询时应当明确商标的名称及商品的名称,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查询不是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的一个必经程序,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正式申请前的一种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以确保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从而确保在提出注册申请后能够获得注册。
(二)关于申报事项和提供材料的原则要求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使自己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商标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以便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如果申请人在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就会影响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从而也会影响到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否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为某种原因,或者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从而影响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因此,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这次修改商标法专门增加了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所谓真实,按照现代汉语的解释,是指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亦即客观事物本来面貌的如实反映。
所谓准确,是指行动的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者预期,亦可引申为符合一定标准的要求。
所谓完整,是指具有或者保持着应有的各部分,亦即没有损坏或者残缺。
真实、准确、完整这一原则的要求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向商标主管机关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内容真实、表述准确、项目完整,而不得提供虚假的情况,或者申报的事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或者申报的事项、提供的材料残峡不全。(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要求
按照《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同的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在具体要求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5年5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应当:
第一,依照公布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
第二,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三,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过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如果商品没有列入商品分类表的?痖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四,申请人用药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发布、1998年12月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应当:
第一,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二,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社会团体、各类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如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等。
第三,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此外,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四)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
1.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目期的意义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出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时,商标主管机关将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准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核准注册、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2.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标准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不是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上签署的日期为准,也不是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申请文件时交付邮局的时间为准,而是以商标主管机关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过程中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也将面临多种情况:
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对于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二,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三,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申请,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指定内容予以补正并交回商标主管机关。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主管机关的,保留申请日期;没有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春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如果该商标是同目使用或者都没有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主管机关;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主管机关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主管机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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