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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2021-02-11 23:02:23|272|起点商标网
(一)优先权简述
所谓优先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具体内容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权利。所谓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
《商标法》在这次修改之前,并没有对优先权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法》修改前的第九条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优先权的内容,因为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已经对优先权的问题作了规定。2000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乎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时间为六个月;第十一条要求成员国对在所有成员国内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予以临时保护,这些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优先权,时间也为六个月。现行商标法没有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发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及1988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优先权作了规定,但是没有涉及展览会临时保护的规定。”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优先权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二条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二)关于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这一规定:
1.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第一,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个条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请。具体而言,该条件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在外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的“外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又在中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三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同一个商标,而且该商标是用于相同的商品。四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与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间隔时间,为六个月。第二,中国与该外国都承认优先权。这个条件是指: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具体而言,该条件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中国与该外国都承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二是按照优先权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根据中国与该外国之间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仍然不能享有优先权。
2.优先权的主张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并不等于自动就享有了优先权,而是必须自己提出优先权的主张。主张优先权的具体做法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翻本。即:第,在提出商标注册丰请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第二,要求优先权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第三,必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第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间要求为三个月。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法律规定中的“视为”,一般理解为法律上的认定,即当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在法律上是予以这样或者那样的认定,所以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某些情况必须作出这样或者那样判断的一个标准。
3.优先权认可后的法律后果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发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过认可后,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三)关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的注册中请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这一规定:
1.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所谓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第一次使用外,从来没有在其他场所出现的商品上使用过。如果该商标除了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使用外,还在商场等销售场所的商品上使用过,如某企业新设计了一个商标,使用于某一商品,该商品早已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然后再放到展览会上进行展出,那么该商标就不可能再享有优先权。
第二,展览会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展览会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而不是在其他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所谓国际展览会,一般是指参加展览的企业、公司等单位来自多个国家,而不是仅由国内的参展商参加展览。所谓中国政府主办,是指由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谓中国政府承认,是指该国际展览会虽然不是由中国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直接举办,但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是承认该国际展览会的。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次使用,如果在其他的展览会展出商品上使用,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第三,期限为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所谓期限为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展览会展出商品的那天起六个月之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则也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某公司新设计了一个商标,用于某一电器商品上,并于2003年1月5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那么该公司必须在同年的7月4日之前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方能享有优先权,如果该公司在7月5日以后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
2.优先权的主张
如前所述,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并不等于自动就享有了优先权,而是必须自己提出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主张。主张优先权的具体做法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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