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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021-02-11 23:02:39|183|起点商标网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这一条涉及以下重要问题:
(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有关规定
这里所讲的“《商标法》有关规定”,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条件的规定。第二层含义是《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标准的规定。
(二)初步审定和公告程序
1.初步审定程序。即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定。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等于是核准注册,还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还需要经过公告程序。
2.公告程序。由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后,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公告。公告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进行,该刊物主要公告有关商标注册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之于众的文件。公告程序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注册人如发现初步审定的商标有损于他本人注册在先的商标权益,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另外,这样可以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审定的商标;也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有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免申请避到驳回而不能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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