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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复审程序及有关起诉权

2021-02-11 23:02:14|263|起点商标网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条是关于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复审程序及有关起诉权的内容。
(一)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复审程序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商标局进行异议裁定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异议裁定请求复审的时间以及复审裁定的效力。商标局在对异议进行裁定时,必须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裁定。异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均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离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要将其中的一份转交给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辨权利,不影响商标局进行裁定。商标局在对异议书及答辨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研究后,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要送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填写清楚对某号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审的理由,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并附送商标图样五张及有关证明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异议复审申请后,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复查审议,即可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二)当事人的起诉权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异议权也应当给予司法救济。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当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另外,对于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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