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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程序

2021-02-11 22:02:54|281|起点商标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则》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案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其案件的来源主要是:①商标利害关系人投诉的;②其他单位和个人检举的;③有关部移送的;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这四种情形大体分为投诉的案件和主动发现的案件两种类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2)管辖
商标侵权行为最基本的管辖原则是地域原则,即由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等。
商标侵权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对被侵权人而言,可以选择主要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可以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构成犯罪,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立案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假冒商标罪而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受理上的分工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如果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侵权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3)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①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
②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③属于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④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尚未受理。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如侵权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实施的侵权行为等情形,不予立案。
(4)调查
商标侵权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办案机关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査、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枧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②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③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④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办案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封存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办案机关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并在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侵权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收缴和销毁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收缴和销毁;依法可以封存的,决定封存;侵权事实不成立,或依法不应收缴、销毁及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为及时掌握和协调商标办案工作情况,加强对商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商标局于1997年8月印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査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要求下列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向商标局报告:一、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二、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外商标违法案件;三、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四、跨省区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五、商标局交办、批复或者认为需要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
(5)核审
核审是办案机关内郃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6)告知
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应告知当事人的内容是: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7)听证
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从商标侵权案件看,属于听证范围的一般为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听证主持人由局长指定,由1至3人担任,但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外,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也可以参加听证。
(8)决定
办案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权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审批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案件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批的案件。审批机关在接到审批案件的有关文件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批准。
(10)简易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1)执行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依法将封存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12)备案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侵权案件,应当报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县(区)级、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侵权案件,应当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及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另外,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凡列人商标违法案件报告制度范围的商标侵权案件,均应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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