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与成员
2021-02-11 21:02:32|236|起点商标网
(一)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决定本组织的战略方向和各项活动。成员国召开各种大会、委员会和其他决策机构会议。成员国现有184个,超过全世界国家数量的90%。
一个国家如要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须向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1)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2)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3)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战略方向和活动的所有决定,均由成员国作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常年负责协调由成员国组成的各个机构召开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各主要委员会和决策机构如下。
(二)领导机构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以下组成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决策机构。这些机构每两年于9、10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例会,隔年举行特别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其组成和职能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6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7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8条);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条约分别设立了各联盟成员国大会(如PCT联盟大会;马德里联盟大会等)。
(三)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系根据大会为特定目的,例如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条约规定,而通过的决定设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T)。如果常设委员会认为已经朝着通过条约的方向取得足够进展时,大会可决定召开外交会议。这是一种高级别的成员国会议,纯粹是在关于新条约的谈判进入到最后阶段,为最终完成谈判工作而召开的。
其他常设性委员会,各项国际分类条约(即《洛迦诺协定》《尼斯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和《维也纳协定》)均成立了常设性专家委员会,任务是定期修订和更新各分类体系。各领导机构均可视需要成立委员会。例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发展常设委员会( PCIPD)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执法咨询委员会(ACE)。(四)工作组
常设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可决定设立工作组,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
(五)秘书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也称国际局设在日内瓦,工作人员来自90多个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来自知识产权法律与实践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公共政策、经济学行政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秘书处各部门分别负责协调成员国的各次会议并落实其决定;管理各个国际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发展并执行旨在实现WIPO目标的各项计划;向成员国提供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各种授助。
(六)总干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每两年向成员国提交一份计划和预算文件交成员国核准。文件对所有拟议计划活动的目标效绩衡量指标和预算规划加以详细说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联合国组织系统中与众不同的是,其资金大部分为自筹。本组织2006~2007年两年期预算开支为531亿瑞士法郎其中大约90%将来自本组织向国际注册体系(PCT马德里体系海牙体系等)用户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收人。其余10%主要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与调解服务和出版物销售,以及各成员国的会费。会费的数额很小,5个最大捐助国每个国家的捐助额约占本组织预算的0.5%。现在的总干事是弗朗西斯?加利先生,兼任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秘书长,于2008年10月1日就职。
(七)非政府組织、政府间组织、民间社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范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一同开展工作,其中包括其他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的代表以及产业团体的代表。目前大约250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享有参加WIPo各种会议的正式观察员地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决定本组织的战略方向和各项活动。成员国召开各种大会、委员会和其他决策机构会议。成员国现有184个,超过全世界国家数量的90%。
一个国家如要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须向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1)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2)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3)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战略方向和活动的所有决定,均由成员国作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常年负责协调由成员国组成的各个机构召开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各主要委员会和决策机构如下。
(二)领导机构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以下组成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决策机构。这些机构每两年于9、10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例会,隔年举行特别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其组成和职能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6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7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8条);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条约分别设立了各联盟成员国大会(如PCT联盟大会;马德里联盟大会等)。
(三)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系根据大会为特定目的,例如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条约规定,而通过的决定设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T)。如果常设委员会认为已经朝着通过条约的方向取得足够进展时,大会可决定召开外交会议。这是一种高级别的成员国会议,纯粹是在关于新条约的谈判进入到最后阶段,为最终完成谈判工作而召开的。
其他常设性委员会,各项国际分类条约(即《洛迦诺协定》《尼斯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和《维也纳协定》)均成立了常设性专家委员会,任务是定期修订和更新各分类体系。各领导机构均可视需要成立委员会。例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发展常设委员会( PCIPD)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执法咨询委员会(ACE)。(四)工作组
常设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可决定设立工作组,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
(五)秘书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也称国际局设在日内瓦,工作人员来自90多个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来自知识产权法律与实践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公共政策、经济学行政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秘书处各部门分别负责协调成员国的各次会议并落实其决定;管理各个国际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发展并执行旨在实现WIPO目标的各项计划;向成员国提供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各种授助。
(六)总干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每两年向成员国提交一份计划和预算文件交成员国核准。文件对所有拟议计划活动的目标效绩衡量指标和预算规划加以详细说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联合国组织系统中与众不同的是,其资金大部分为自筹。本组织2006~2007年两年期预算开支为531亿瑞士法郎其中大约90%将来自本组织向国际注册体系(PCT马德里体系海牙体系等)用户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收人。其余10%主要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与调解服务和出版物销售,以及各成员国的会费。会费的数额很小,5个最大捐助国每个国家的捐助额约占本组织预算的0.5%。现在的总干事是弗朗西斯?加利先生,兼任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秘书长,于2008年10月1日就职。
(七)非政府組织、政府间组织、民间社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范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一同开展工作,其中包括其他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的代表以及产业团体的代表。目前大约250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享有参加WIPo各种会议的正式观察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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