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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未经允许有权使用我创作的广告词吗

2021-02-11 20:02:29|251|起点商标网
不久前,我参加一家培训机构举办的征集广告词活动。经过反复酝酿和修改,我所创作的广告词一举夺魁。该培训机构与我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培训机构独家使用我所创作的广告词,并按照使用期向我支付数目相当可观的报酬。由于我所创作的广告词具有极大的感召力,为该培训机构赢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
半年之后,我们惊讶地发现另外数家同类培训机构的宣传单或者媒体广告上赫然印着我所创作的广告词,内容几乎一字不差。这些培训机构有本市的,也有外地的。随着这种情况的日益泛滥,该类培训市场上造成了以假乱真、混淆视听的严重后果,导致该培训机构无法在相关媒体上继续使用我的广告作品。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该机构决定终止与我所订的独家使用协议,并停止向我支付广告词使用费。面对这些培训机构滥用我的广告作品给我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我有苦难言。我想诉诸法律主张著作权,但不知广告词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我可以主张那些培训机构侵犯我的著作权吗?如果可以起诉,这么多培训机构滥用我的作品,我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不用发愁,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也日益严格。你的权利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我们对你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你的广告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你的广告词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作品范畴。该案中,你的作品能够在所征集的众多广告词中脱颖而出,必然有其过人之处。该培训机构短期使用你的作品而财源滚滚的事实说明,优秀的广告词的确能够对商业经营的经济效益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你的文字作品作为一篇优秀的广告词,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文字,这种区别就是独创性。并非一切文字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云亦云的普通文字、妇孺皆知的大白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上所述,你的广告作品具有独创性,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第二,没有经过你同意就使用广告词的数家培训机构已经侵犯你的著作权。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你依法享有广告词的著作权,并可以据此取得收益,而你只与某培训学校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他人在未经你许可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多家培训学校在没有得到你同意的情况下,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这些宣传词语,并因此使你收入减少,已经构成侵权,因此,你可以要求他 们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你可以将多名侵权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根据案情,你的侵权人人数众多,而且其侵权的行为是同类的,你不可能单独对每个侵权的培训机构提起相同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有数名侵权人分别实施了侵犯你著作权的行为,你要起诉他们的目的相同,就是要他们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可以适用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所以,你只需要对所有的侵权人用一次共同诉讼就可以全部解决。
第二,你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起诉。如上所述,你的情况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你应该向中级法院起诉。但是,由于众多被告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任意选定一个侵权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1.当你向侵权的这些单位索赔时,千万不要忘记,你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也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如你聘请律师的费用、合理的交通费等费用。
2.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小诉讼成本,在著作权共同诉讼案件中,选择与你自己同一地区或最近的中级法院起诉是最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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