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
2021-02-11 19:02:28|346|起点商标网
市邮政局准备出版一套反映我市风光的明信片,委托市摄影协会向会员征集反映我市新形象的摄影稿件。作为会员,我经过反复构思、精心策划,利用工地脚手架取景,拍摄了一幅展示我市风光及主城区新建筑风貌的照片。该照片捕捉住云彩及风力的瞬间变化,展示了我市清亮秀美的自然风光,主城区标志性新建筑位于黄金分割线上,与另外几幢极具特色的高大建筑一起,点缀在绿茵环抱的护城河边,倒影在如镜的水面上。我将此幅作品作为应征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该作品至今尚未公开发表。不久,市旅游局通过市摄影协会将我的这幅作品以彩页形式印制为广告,随着我市日报一起向社会发送。该广告使用了我拍摄的这张照片,但未指明该照片摄影者的姓名和照片的名称。我认为,市旅游局未经我本人许可,擅自以不署名和改变名称的方式使用我尚未公开发表的摄影作品,令我十分气愤。但是,我不知道我是否对已提交给市摄影协会的摄影稿件还拥有著作权?市旅游局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我只想要求市旅游局署上我的名字,给予一定的使用报酬,并不想要求停止使用我的作品作为旅游广告,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可以肯定,你的著作权受到了市旅游局的侵害,你可以通过法庭调解的方式达到你的要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市旅游局使用你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侵害了你的著作权。
第一,你对已提交给市摄影协会的摄影稿件还拥有著作权。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为摄影作品,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的照片由你精心构思、恰当取景,通过对云彩的瞬间变化和建筑物的水中倒影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地反映了风景如画的城市风光。该照片凝聚了你的创作智慧,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已经不是自然风景与城市建筑的简单再现,应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你作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虽然这幅摄影作品至今尚未发表,但这并不影响你享有著作权。而且,该作品是为邮政局征稿而作,你将摄影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之后,仍然拥有著作权,市摄影协会无权许可市旅游局使用,因此市旅游局未经你同意就使用你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第二,市旅游局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你尚未发表的摄影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为了有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即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法律第(七)项的规定,如果旅游局为执行公务使用你的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但必须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旅游局为了执行公务活动的需要;二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你的作品已经发表;四是使用时应注明作品名称以及你的名字。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的市旅游局负有旅游宣传的职责,广告发售也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前两个条件,但是,被使用的照片只是作为你的应征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尚未公开发 表。市旅游局也未注明照片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符合后两个条件。所以市旅游局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向你承担侵权责任。
(二)你可以与市旅游局通过法庭调解解决纠纷。
一般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结果通常是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这并不是你的愿望,你也并没有想因此而发财,或者希望市旅游局承担如何严重的法律责任。你只要求市旅游局在注明你的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你的作品,并给予一定的使用报酬即可。你可以向市旅游局表达这一较低要求的愿望,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解决协议。当然,如果你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某旅游局领导官僚作风严重,可能不会重视你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接受其进行的调解,由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你与旅游局达成一致后,法庭会制作调解书,经你与市旅游局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即使旅游局再反悔,也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并且由于该协议属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进行裁判,因此,旅游局反悔后同样不能提起上诉;由于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你也不必担心旅游局不执行 该协议,到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之,你完全可以相信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调解结案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有社会意义的结案方式。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采用调解结案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这种方式能够避免诉讼双方形成剑拔弩张的对立关系,不至于产生人际关系紧张的不良社会后果,有利于诉讼结果的顺利执行和双方要求的满足,最终达到互利共赢、和气生财、皆大欢喜的良好结果。
2.现实生活中,法院都十分重视调解成功率的高低,尽管法学家对此褒贬不一,但这却是我国的实情。对你来说,既然是占理的一方,又主动要求进行调解,不妨将要求提得高一些,这样法院会对旅游局施以更大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可以肯定,你的著作权受到了市旅游局的侵害,你可以通过法庭调解的方式达到你的要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市旅游局使用你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侵害了你的著作权。
第一,你对已提交给市摄影协会的摄影稿件还拥有著作权。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为摄影作品,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的照片由你精心构思、恰当取景,通过对云彩的瞬间变化和建筑物的水中倒影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地反映了风景如画的城市风光。该照片凝聚了你的创作智慧,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已经不是自然风景与城市建筑的简单再现,应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你作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虽然这幅摄影作品至今尚未发表,但这并不影响你享有著作权。而且,该作品是为邮政局征稿而作,你将摄影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之后,仍然拥有著作权,市摄影协会无权许可市旅游局使用,因此市旅游局未经你同意就使用你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第二,市旅游局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你尚未发表的摄影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为了有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即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法律第(七)项的规定,如果旅游局为执行公务使用你的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但必须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旅游局为了执行公务活动的需要;二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你的作品已经发表;四是使用时应注明作品名称以及你的名字。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的市旅游局负有旅游宣传的职责,广告发售也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前两个条件,但是,被使用的照片只是作为你的应征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尚未公开发 表。市旅游局也未注明照片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符合后两个条件。所以市旅游局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向你承担侵权责任。
(二)你可以与市旅游局通过法庭调解解决纠纷。
一般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结果通常是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这并不是你的愿望,你也并没有想因此而发财,或者希望市旅游局承担如何严重的法律责任。你只要求市旅游局在注明你的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你的作品,并给予一定的使用报酬即可。你可以向市旅游局表达这一较低要求的愿望,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解决协议。当然,如果你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某旅游局领导官僚作风严重,可能不会重视你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接受其进行的调解,由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你与旅游局达成一致后,法庭会制作调解书,经你与市旅游局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即使旅游局再反悔,也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并且由于该协议属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进行裁判,因此,旅游局反悔后同样不能提起上诉;由于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你也不必担心旅游局不执行 该协议,到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之,你完全可以相信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调解结案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有社会意义的结案方式。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采用调解结案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这种方式能够避免诉讼双方形成剑拔弩张的对立关系,不至于产生人际关系紧张的不良社会后果,有利于诉讼结果的顺利执行和双方要求的满足,最终达到互利共赢、和气生财、皆大欢喜的良好结果。
2.现实生活中,法院都十分重视调解成功率的高低,尽管法学家对此褒贬不一,但这却是我国的实情。对你来说,既然是占理的一方,又主动要求进行调解,不妨将要求提得高一些,这样法院会对旅游局施以更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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