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设计的试题被他人商业性使用该怎么办
2021-02-11 19:02:50|334|起点商标网
我是一名大学英语教师,在工作之余编写了一套英语考研辅导试题。由于该套试题是我多年来丰富教学经验的结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出版以来一直得到广大考生的厚爱,也引起了一些考研培训机构的极大关注。三年前我发现一些培训机构未经我的允许将我的试题进行复制并在培训班上使用,不仅如此,还将其改头换面作为内部资料进行网上公开销售,这种情况导致我的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开始我还忍受着这种情况,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我想通过法律保护我的利益,但有人说试题不能享有著作权,况且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使起诉也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法律不会给予保护。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 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一)你的试题著作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第一,试题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该试题从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题均需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是你多年来丰富教学经验的结晶,具有独创性;从实际社会效果来看,出版以来一直得到广大考生的厚爱,也引起了一些考研培训机构的极大关注,具有极强的考研针对性,应用效果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对你的著作权构成了侵害。一般说来,培训机构在课堂教学中讲解你的考研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该案中这些培训机构将你的试题略加修改后,就作为内部资料在网上公开销售,并且导致你的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这种情况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出版发行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二)你的著作权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你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一般说来,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但是,著作权侵权诉讼有一种特殊情形,这就是如果侵权行为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仍在持续,即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法律仍然给予保护。本案中,在对于权利被侵害的状态容忍了三年之后,你终于觉悟起来,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你仍然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由于你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提起的赔偿数额必然受到限制。该案中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是促使你诉诸法律维护权利的决定因素。因此,你应当先要求这些培训机构停止将你的试题进行复制或改头换面作为内部资料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且销毁所有复制软片。此外,你最近两年因这些侵权行为导致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那些侵权机构一并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能从你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而不能从你三年前发现这一情况时起算。
1.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你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图书销售量显著下降的证据,并以此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你很难提交上述证据,也可选择查明这些侵权单位的非法所得,但这需要有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配合,否则很难实现。
2.为了防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诉讼之后再次发生,可以要求侵权人在侵权作品影响范围内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样做不仅可令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失,使其难以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也可以借机扩大自己的名气,巩固自己真正作者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 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一)你的试题著作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第一,试题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该试题从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题均需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是你多年来丰富教学经验的结晶,具有独创性;从实际社会效果来看,出版以来一直得到广大考生的厚爱,也引起了一些考研培训机构的极大关注,具有极强的考研针对性,应用效果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对你的著作权构成了侵害。一般说来,培训机构在课堂教学中讲解你的考研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该案中这些培训机构将你的试题略加修改后,就作为内部资料在网上公开销售,并且导致你的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这种情况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出版发行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二)你的著作权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你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一般说来,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但是,著作权侵权诉讼有一种特殊情形,这就是如果侵权行为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仍在持续,即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法律仍然给予保护。本案中,在对于权利被侵害的状态容忍了三年之后,你终于觉悟起来,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你仍然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由于你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提起的赔偿数额必然受到限制。该案中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是促使你诉诸法律维护权利的决定因素。因此,你应当先要求这些培训机构停止将你的试题进行复制或改头换面作为内部资料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且销毁所有复制软片。此外,你最近两年因这些侵权行为导致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那些侵权机构一并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能从你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而不能从你三年前发现这一情况时起算。
1.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你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图书销售量显著下降的证据,并以此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你很难提交上述证据,也可选择查明这些侵权单位的非法所得,但这需要有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配合,否则很难实现。
2.为了防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诉讼之后再次发生,可以要求侵权人在侵权作品影响范围内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样做不仅可令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失,使其难以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也可以借机扩大自己的名气,巩固自己真正作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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