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有权保护已去世的父亲的著作权
2021-02-11 19:02:24|275|起点商标网
我的父亲创作过一首歌曲,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风行。我父亲去世后,其遗产由我继承。某出版社在自己出版的《经典歌曲》磁带中收录了该歌,并因未能找到作者而署名“佚名词曲”。该出版社在磁带正式出版前,曾向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并获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虽然父亲的这首歌曲也已在该协会登记。但是,因为该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该歌曲的使用费转交给我,并且我对该歌曲中一些已作修改的词语在磁带中也未能反映。
我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我父亲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而且侵犯了我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应该给予该出版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该磁带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是,我没有把握,不知道我是否可以根据以上理由向市版权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从你所叙述的情况来 看,该出版社没有侵害你父亲的发 表权和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但侵害了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你不能请求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一)该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
第一,该出版社的行为没有侵害你父亲的发表权但侵害了其署名权。你所提到的发 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歌曲既然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就意味着它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早已公之于众,该出版社出版该歌曲,并非是将你父亲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公开发表,所以并没有侵犯你父亲的发表权。按照上述《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歌曲是你父亲创作的,且你父亲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该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 署 名 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你父亲的署名权。
第二,该出版社的行为没有侵害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但侵害了你的获得报酬权。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修改权与署名权一样,都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继承。所以,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你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也就根本谈不上自己的此类权利遭到侵害。但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你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使用你父亲创作的歌曲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该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该歌曲的使用费转交给你,这是对于你依法继承的获得报酬权的侵害。
(二)你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如上所述,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了该出版社的侵害。你作为你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有权对你父亲的署名权进行保护,当然也有权对你所继承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护。所以,你是合法的诉讼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 ~ 52条的规定,你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一,你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诉讼、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查阅复制材料、收集提供证据、申请证据保全、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庭审笔录补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或申请再审等。
第二,你的诉讼义务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判决等。
1.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发行单位对于发表或出版作品的署名一定要郑重其事、认真对待,绝不能将著作权人情况不明的作品时简单地署名“佚名”而发表或出版,否则很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造成自己侵权,从而不得不承担责任,遭受损失。
2.如果该出版社将磁带中的署名改为你父亲,就消除了侵权因素,这时再恢复销售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你在起诉时可以不再以此为由起诉,而单独以侵犯获得报酬权起诉。
我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我父亲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而且侵犯了我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应该给予该出版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该磁带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是,我没有把握,不知道我是否可以根据以上理由向市版权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从你所叙述的情况来 看,该出版社没有侵害你父亲的发 表权和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但侵害了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你不能请求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一)该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
第一,该出版社的行为没有侵害你父亲的发表权但侵害了其署名权。你所提到的发 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歌曲既然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就意味着它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早已公之于众,该出版社出版该歌曲,并非是将你父亲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公开发表,所以并没有侵犯你父亲的发表权。按照上述《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歌曲是你父亲创作的,且你父亲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该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 署 名 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你父亲的署名权。
第二,该出版社的行为没有侵害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但侵害了你的获得报酬权。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修改权与署名权一样,都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继承。所以,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你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也就根本谈不上自己的此类权利遭到侵害。但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你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使用你父亲创作的歌曲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该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该歌曲的使用费转交给你,这是对于你依法继承的获得报酬权的侵害。
(二)你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如上所述,你父亲的署名权和你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了该出版社的侵害。你作为你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有权对你父亲的署名权进行保护,当然也有权对你所继承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护。所以,你是合法的诉讼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 ~ 52条的规定,你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一,你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诉讼、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查阅复制材料、收集提供证据、申请证据保全、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庭审笔录补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或申请再审等。
第二,你的诉讼义务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判决等。
1.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发行单位对于发表或出版作品的署名一定要郑重其事、认真对待,绝不能将著作权人情况不明的作品时简单地署名“佚名”而发表或出版,否则很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造成自己侵权,从而不得不承担责任,遭受损失。
2.如果该出版社将磁带中的署名改为你父亲,就消除了侵权因素,这时再恢复销售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你在起诉时可以不再以此为由起诉,而单独以侵犯获得报酬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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