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不受理我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该怎么办
2021-02-11 19:02:38|282|起点商标网
我是某服装公司的负责人。5年前,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某注册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获得某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女士服装。前不久,我公司发现某服装超市所使用的字号与我拥有的某商标名称、字体一样,我公司认为某服装超市侵犯了我公司对某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为此,我公司多次向县工商局投诉,希望工商局能依法办案,撤销某超市的企业字号,依法保护我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好几个月过去了,县工商局却一直未向我公司作出任何表示,使得我公司的商标权一直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有人建议我公司将县工商局起诉到法院来维权,也有的人建议我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我想知道我公司到底该如何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53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我们知道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当然属于商标侵权,殊不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得公众造成误解的行为同样也属于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同样有职责依法处理此类商标侵权。
(一)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用于企业字号的行为不合法,可申请工商部门处理。
首先,某服装超市擅自将贵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商标是受法律广泛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某服装超市未经贵公司许可,将贵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当作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同时贵公司与某服装超市都是从事服装行业,这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某服装超市是贵公司设立的店面,这种行为属于给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 为,构成 了对贵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贵公司有权要求某服装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贵公司既然向县工商局申请处理,县工商局就应依法处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职责,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一旦商标被侵权后,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 当依法处理。所以,当贵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某服装超市非法使用于企业字号,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贵公司请求县工商局处理后,县工商局就有义务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保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县工商局不予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商标被侵权后工商部门不予处理的维权途径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县工商局不予处理某服装超市侵犯贵公司注册商标一事,贵公司既可以先向县工商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贵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依法有职责处理某服装超市侵犯贵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是县工商局却一直不予任何答复,表示其不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九)项的规定,贵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贵公司应当在知道县工商局拒绝明确表示不履行职责时或接到申请满60日不进行处理时起60天内向县工商局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行政复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贵公司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县工商局不予履行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贵公司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请人民法院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 应 当注意,贵公司应当在知道县工商局拒绝履行职责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要知道商标被侵权后,除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外,你还应当知道还可以与侵权方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对于执法部门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不要害怕执法部门的权威,要相信法律是站在正义一方的,坚持用合法的手段,并通过合法途径,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53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我们知道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当然属于商标侵权,殊不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得公众造成误解的行为同样也属于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同样有职责依法处理此类商标侵权。
(一)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用于企业字号的行为不合法,可申请工商部门处理。
首先,某服装超市擅自将贵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商标是受法律广泛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某服装超市未经贵公司许可,将贵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当作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同时贵公司与某服装超市都是从事服装行业,这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某服装超市是贵公司设立的店面,这种行为属于给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 为,构成 了对贵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贵公司有权要求某服装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贵公司既然向县工商局申请处理,县工商局就应依法处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职责,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一旦商标被侵权后,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 当依法处理。所以,当贵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某服装超市非法使用于企业字号,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贵公司请求县工商局处理后,县工商局就有义务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保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县工商局不予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商标被侵权后工商部门不予处理的维权途径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县工商局不予处理某服装超市侵犯贵公司注册商标一事,贵公司既可以先向县工商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贵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依法有职责处理某服装超市侵犯贵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是县工商局却一直不予任何答复,表示其不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九)项的规定,贵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贵公司应当在知道县工商局拒绝明确表示不履行职责时或接到申请满60日不进行处理时起60天内向县工商局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行政复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贵公司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县工商局不予履行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贵公司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请人民法院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 应 当注意,贵公司应当在知道县工商局拒绝履行职责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要知道商标被侵权后,除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外,你还应当知道还可以与侵权方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对于执法部门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不要害怕执法部门的权威,要相信法律是站在正义一方的,坚持用合法的手段,并通过合法途径,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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