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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2021-02-11 19:02:51|156|起点商标网
人类的思想,尤其是创新的思想是社会生活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但人类对此价值的认识却很晚,直到1471年意大利才设计出专利制度来保护知识财产。可见,人们对知识财产的保护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有一个从不重视到越来越重视的过程,有一个从初步、片面的认识到成熟、全面的认识的过程。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也有这么一个过程。
17世纪之前,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均无知识产权的概念。17世纪中叶,才有一些欧洲学者将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但有些国家将智力成果称为“无形产权”。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智力成果概括为知识产权,这样使知识产权一词在世界上得到公认。我国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来的。我国台湾地区则翻译为“智慧财产权”,香港地区翻译为“智力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和经济活动中的秘密、信誉、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他人不得随意享用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而多数国际条约并未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只是列举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利的种类。从其列举情况看,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有关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3.有关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的发明权利,即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所享有的权利。
4.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5.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
6.有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
7.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
狭义的知识产权或曰传统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至第9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权等。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狭义知识产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会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是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的权利,其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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