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侵权后我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021-02-11 18:02:28|200|起点商标网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科技技术公司。两年前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发明制造了一款新型的医学设备。经过试用后,该医学设备达到预期效果。于是我公司于2006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发明创造在2007年6月被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我公司准备自己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所以没有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使用。然而,就在我公司投产不久,市面上出现了标有我公司该项专利技术专利号的产品广告。我公司对其进行了调查,原来是甲公司利用我公司的专利号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宣传,一些医疗单位也误以为该项产品是利用我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的而进行购买。
在知道这件事情后,我公司开始与甲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在广告宣传上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号,并未对我公司的专利权构成侵权,因此拒绝赔偿。我公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一问题。
请问,我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57条第1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民法通则》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下 列 行 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 为:......(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 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 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9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未经你公司许可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利用你公司的专利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至于甲公司将你公司该专利技术的专利号用在其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上是否构成侵权,以下我们通过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解答:
(一)甲公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你公司该项专利技术专利号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一,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如你所述,你公司于2004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在2005年6月被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你公司对该项技术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未经你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从你咨询的事情中我们了解到,甲公司未经你公司同意却将你公司的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号用在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上,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经你公司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你公司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该行为应当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由此可见,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了你公司的专利权。
第二,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甲公司擅自将你公司该项技术的专利号使用在其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上,侵犯了你公司的专利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如果甲公司假冒情节严重,其直接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你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你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因为我国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有管辖之分,所以你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你公司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你公司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你公司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你公司既可以选择向甲公司假冒你公司专利行为的实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甲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你公司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需注意的一点是,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在知道这件事情后,我公司开始与甲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在广告宣传上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号,并未对我公司的专利权构成侵权,因此拒绝赔偿。我公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一问题。
请问,我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57条第1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民法通则》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下 列 行 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 为:......(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 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 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9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未经你公司许可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利用你公司的专利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至于甲公司将你公司该专利技术的专利号用在其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上是否构成侵权,以下我们通过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解答:
(一)甲公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你公司该项专利技术专利号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一,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如你所述,你公司于2004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在2005年6月被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你公司对该项技术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未经你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从你咨询的事情中我们了解到,甲公司未经你公司同意却将你公司的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号用在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上,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经你公司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你公司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该行为应当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由此可见,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了你公司的专利权。
第二,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甲公司擅自将你公司该项技术的专利号使用在其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上,侵犯了你公司的专利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如果甲公司假冒情节严重,其直接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你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你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因为我国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有管辖之分,所以你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你公司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你公司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你公司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你公司既可以选择向甲公司假冒你公司专利行为的实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甲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你公司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需注意的一点是,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