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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带走原单位核心技术后另起炉灶,受损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2-11 18:02:42|206|起点商标网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唐某曾在我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08年12月,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我公司的核心技术拷贝到自己使用的电脑中,并大量复印公司产品的图纸,通过刻录机把公司秘密资料刻录成光盘。2009年3月,唐某辞职,随后便开了一家电子公司。5月,我公司发现市场上推出了与自己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该产品并以不到我公司三分之一的价格出售,造成我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量急剧下降。我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竟然是唐某的公司,遂向有关机关申请对两种产品做了鉴定,结果显示,唐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无本质的区别,相同程度和等同程度很高。于是我公司确定唐某公司的产品是使用我公司的保密技术生产出来的,便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唐某拒绝承担责任。
请问,唐某的行为对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我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该案件涉及到秘密资料,我公司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将如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 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贵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贵公司的商业秘密,贵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我们就结合法律针对你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贵公司的商业秘密。
(1)唐某的行为对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唐某利用工作便利不仅将贵公司的核心技术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还大量复印贵公司产品的图纸,并通过刻录机把贵公司秘密资料刻录成光盘,在辞职后,又将这些资料用作自己产品的生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唐某的这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对贵公司构成侵权。
(2)贵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唐某利用贵公司的保密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不到贵公司三分之一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致使贵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贵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唐某拒绝承担责任,贵公司可以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贵公司在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
(1)贵公司这个案件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活动的制度,指案件除合议庭评议外,可以向群众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该案件公开审判的情况,并将案件公诸于众。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向社会公开,有些民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比如贵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公开审理此案,将会给贵公司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贵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2)法院受理贵公司的起诉后,贵公司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贵公司符合起诉条件的,将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贵公司。贵公司这时就可以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在申请不公开审理时要提交不公开审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接受法院、请求理由、贵公司的名称、年月日等内容。
1.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我建议贵公司聘请一位律师代为贵公司打官司,这样既有利于贵公司的案件获得胜诉,又有利于贵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
2.贵公司应当对“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以防他人再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该资料,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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