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主体
2021-02-11 18:02:02|197|起点商标网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
一、概述
1.发明人
发明人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这里的“人”均指自然人。发明人(即发明人和设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明人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仅提出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技术意见的,或者单纯从事辅助工作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但不可能作为发明人。发明人享有在有关专利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属于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在内容上只有财产权,没有人身权,这一点不同于著作权。发明人能否申请并取得专利,还取决于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职务的关系。只有发明人在其职权以外,完全依靠自身能力和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才属于发明人。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发明人与申请人通常应为一人,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发明人与申请人不是一人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1)合法受让人从发明人处取得专利申请权。(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主要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上。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权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申请人未必就能够成为专利权人,因为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专利权人也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的。
二、发明人及发明人的单位
我国《专利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的概念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包括:
(1)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是指:①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发明人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任务多属于临时性、短期内能完成的工作;③发明人在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如果发明人使用了单位的设备、零部件或者原材料已经按事先约定支付了使用费的,该发明创造不应作为职务创造。
另外,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此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另外,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人身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发明人身权是指发明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6条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采用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受托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三、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依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民法上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但是发明人身份权永远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在法律上又可以划分为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和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属于普通的民事权益转让。如果有第三人独立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抢先提出了专利申请,受让人仅仅凭转让合同是无法与之对抗的。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被转让的权利具有排斥申请日后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报专利局登记,经专利局公告后转让才能生效。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一经批准专利权即产生,所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意味着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让与他人。
专利权的继承也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要求。对未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继承,属一般的继承,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先提出的专利申请。对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继承,也应当报专利局登记、公告。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即可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四、外国人
我国《专利法》中所称外国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外国人的专利权主体地位,各国都予以肯定。《巴黎公约》也规定,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但是对于哪些外国人可以申请专利,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各国的规定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另一类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巴黎公约》,只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外国人,便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1)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的双边协议;(3)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4)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这类外国人在专利法上享有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前三种情形中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必须遵照《专利法》的特别规定,即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1.先发明原则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具体操作有许多不便:(1)以先发明原则确定发明人非常困难,经济成本较高;(2)先发明原则不利于促使技术早日公开,因为发明人在后的申请并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由于发明人不及时申请专利,可能导致技术成果不能早日公开,而且可能导致重复开发,浪费社会财富等;(3)先发明原则会导致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情况直接威胁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2.先申请原则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的原则。先申请原则克服了先发明原则的许多弊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我国也实行先申请原则。采用先申请原则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判断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种:一种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另一种以申请时刻为标准。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同日报出申请时,通行的做法是协商制。即申请人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申请。我国专利法虽然未明确规定采用此原则,但实际上是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之间达成协议。
3.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例外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巴黎公约》,它是指申请人在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只能是首次申请的申请人或者是优先权的继受人。(2)首次申请与后续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一样。(3)首次专利权申请的日期必须是确定的。(4)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当一个申请包含多项优先权时,其优先权期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许多国家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它是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同一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它可以使本国人在提出申请专利后就改进的方案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也有利于本国人实现专利的不同种类的转换。我国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一、概述
1.发明人
发明人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这里的“人”均指自然人。发明人(即发明人和设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明人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仅提出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技术意见的,或者单纯从事辅助工作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但不可能作为发明人。发明人享有在有关专利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属于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在内容上只有财产权,没有人身权,这一点不同于著作权。发明人能否申请并取得专利,还取决于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职务的关系。只有发明人在其职权以外,完全依靠自身能力和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才属于发明人。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发明人与申请人通常应为一人,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发明人与申请人不是一人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1)合法受让人从发明人处取得专利申请权。(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主要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上。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权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申请人未必就能够成为专利权人,因为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专利权人也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的。
二、发明人及发明人的单位
我国《专利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的概念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包括:
(1)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是指:①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发明人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任务多属于临时性、短期内能完成的工作;③发明人在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如果发明人使用了单位的设备、零部件或者原材料已经按事先约定支付了使用费的,该发明创造不应作为职务创造。
另外,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此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另外,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人身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发明人身权是指发明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6条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采用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受托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三、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依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民法上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但是发明人身份权永远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在法律上又可以划分为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和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属于普通的民事权益转让。如果有第三人独立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抢先提出了专利申请,受让人仅仅凭转让合同是无法与之对抗的。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被转让的权利具有排斥申请日后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报专利局登记,经专利局公告后转让才能生效。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一经批准专利权即产生,所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意味着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让与他人。
专利权的继承也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要求。对未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继承,属一般的继承,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先提出的专利申请。对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继承,也应当报专利局登记、公告。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即可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四、外国人
我国《专利法》中所称外国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外国人的专利权主体地位,各国都予以肯定。《巴黎公约》也规定,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但是对于哪些外国人可以申请专利,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各国的规定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另一类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巴黎公约》,只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外国人,便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1)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的双边协议;(3)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4)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这类外国人在专利法上享有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前三种情形中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必须遵照《专利法》的特别规定,即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1.先发明原则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具体操作有许多不便:(1)以先发明原则确定发明人非常困难,经济成本较高;(2)先发明原则不利于促使技术早日公开,因为发明人在后的申请并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由于发明人不及时申请专利,可能导致技术成果不能早日公开,而且可能导致重复开发,浪费社会财富等;(3)先发明原则会导致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情况直接威胁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2.先申请原则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的原则。先申请原则克服了先发明原则的许多弊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我国也实行先申请原则。采用先申请原则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判断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种:一种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另一种以申请时刻为标准。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同日报出申请时,通行的做法是协商制。即申请人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申请。我国专利法虽然未明确规定采用此原则,但实际上是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之间达成协议。
3.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例外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巴黎公约》,它是指申请人在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只能是首次申请的申请人或者是优先权的继受人。(2)首次申请与后续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一样。(3)首次专利权申请的日期必须是确定的。(4)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当一个申请包含多项优先权时,其优先权期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许多国家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它是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同一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它可以使本国人在提出申请专利后就改进的方案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也有利于本国人实现专利的不同种类的转换。我国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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