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历史
2021-02-11 16:02:30|169|起点商标网
犯罪现象按其基本属性是一种社会现象,但它不是一般的社会现象,而是存在于特定的阶级社会环境中的一种历史的、暂时的、变动的社会法律现象。犯罪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变化、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侵害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犯罪,其发展过程更与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变革和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连。因为刑法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应当建立在调整经济生活的具体的经济法规之上,而不应当直接介入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或者说刑法不应当先于经济法规介入经济秩序,这样,可能抑制市场的活力。
考察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历史发展情况及特点,我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950年至1979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空白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发明创造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如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都可以利用它所需的发明。”所以发明创造被各单位无偿使用。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监督商品生产者,而没有商标权的保护制度。关于著作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公布以前的保护也是很不完善的。至于商业秘密,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计划经济不存在竞争,也就无所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民事法律保护极不完善,更谈不上刑法保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于1979年之前刑法未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二、1979年至1997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渐显现时期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由市场调节的份额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在日益增多。刑法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从1979年制定刑法典到1997年修订刑法典期间,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其间,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日益增多。1979年制定刑法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一个条款,即第127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2月26日《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规定:“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增加了罪名,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犯罪是1984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比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对侵犯著作权方面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本决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199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
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中指出,据统计,1992年至199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1725件,立案侦查7923件,3年查办的案件是1980年至1991年12年总和的2.7倍。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上升之迅速。这一时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多,表现为:(1)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多、数量大。从名烟、名酒、手表到名电器、汽车、电脑等。(2)个案违法金额大。如1993年查获的假“红塔山”香烟案,非法经营额近1亿元。(3)假冒商标活动范围广,有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蔓延的趋势。(4)用高科技手段假冒商标,难于辨认。(5)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严重,据权威人士估计,每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
三、1997年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步增多阶段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来在其他法律或者单行刑法中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纳入刑法典中,明确了罪状和法定刑,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的规定,已超出了《TRIPS协议》要求的至少应当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的标准。通过完善立法和政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及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危害性认识的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了。如199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假冒商标犯罪案件411件,有341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199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4件。1996年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44件,有18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199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1件155人,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4件。2000年全国法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255件。这个数字也说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虽然比20世纪90年代初有下降,总体上看,案件数量不大,但却在逐步增加,因此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不可掉以轻心。
考察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历史发展情况及特点,我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950年至1979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空白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发明创造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如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都可以利用它所需的发明。”所以发明创造被各单位无偿使用。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监督商品生产者,而没有商标权的保护制度。关于著作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公布以前的保护也是很不完善的。至于商业秘密,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计划经济不存在竞争,也就无所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民事法律保护极不完善,更谈不上刑法保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于1979年之前刑法未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二、1979年至1997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渐显现时期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由市场调节的份额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在日益增多。刑法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从1979年制定刑法典到1997年修订刑法典期间,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其间,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日益增多。1979年制定刑法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一个条款,即第127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2月26日《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规定:“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增加了罪名,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犯罪是1984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比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对侵犯著作权方面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本决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199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
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中指出,据统计,1992年至199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1725件,立案侦查7923件,3年查办的案件是1980年至1991年12年总和的2.7倍。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上升之迅速。这一时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多,表现为:(1)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多、数量大。从名烟、名酒、手表到名电器、汽车、电脑等。(2)个案违法金额大。如1993年查获的假“红塔山”香烟案,非法经营额近1亿元。(3)假冒商标活动范围广,有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蔓延的趋势。(4)用高科技手段假冒商标,难于辨认。(5)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严重,据权威人士估计,每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
三、1997年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步增多阶段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来在其他法律或者单行刑法中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纳入刑法典中,明确了罪状和法定刑,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的规定,已超出了《TRIPS协议》要求的至少应当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的标准。通过完善立法和政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及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危害性认识的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了。如199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假冒商标犯罪案件411件,有341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199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4件。1996年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44件,有18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199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1件155人,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4件。2000年全国法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255件。这个数字也说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虽然比20世纪90年代初有下降,总体上看,案件数量不大,但却在逐步增加,因此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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