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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

2021-02-11 16:02:22|147|起点商标网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消费者权益三项内容。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学术界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有的称为“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或者“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这几种表述的内涵是一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
我们认为本罪的客体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消费者权益三项内容。以下将从几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1.对客体的阐释
客体承载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的基本政治社会评价,它是立法者之所以将某种行为归定为犯罪的根本原因,揭示了该罪的最本质特征。相对行为对象,客体往往是通过它而体现的某种抽象的权利、秩序、制度、利益等。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注册商标,犯罪客体正是刑法所保护的为该行为所侵害的围绕着注册商标的一系列的秩序、制度、利益等以下将逐项分析本罪的三项客体。
(1)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侵害。刑法之所以保护这部分权益是因为好的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识别性标志,对企业而言,它更是一种可以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高利的王牌,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一类无形资产。侵害商标权,也就侵害了商标所代表的企业的利益。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往往会带来对真正商标所有人生产经营状况的损害,可获取利润下降,声誉也可能受到不良影响,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为法律保护的为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一种私权,它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首先侵害的客体。
(2)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包括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转让、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整套管理制度。商标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毫无疑问,维护商标权是国家商标管理的一项内容。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是需申请注册并经国家认可才得到保护的。侵害商标权,破坏商标管理秩序,就是对商标管理制度的一种侵害。有学者认为有关国家的商标制度包括商标注册与商标管理两项内容,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对商标注册的一种侵害,并未侵害到商标管理,故而否认商标管理制度亦是假冒商标罪的客体。这种认识是偏颇的。首先这种观点认为商标制度所含两项内容是彼此孤立、毫无联系的认识基础就是错误的。对注册商标的侵害必定就会侵害到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也是行政执法的对象,它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已侵害到国家的管理秩序。
同时,刑法作为最终调整手段,就是对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危及到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假冒商标行为进行惩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承认侵害的是商标权,将客体停留在私权层面上是不利于商标保护的。再者,借鉴西方的理论,商标犯罪属于法定犯(也是行政犯),即之所以成罪是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并不违反社会伦理,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是犯罪者,因此揭示其客体特征,就必须表明其对国家现行商标管理制度的针对性。
(3)消费者权益。有学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伪劣产品,但也有少数质量与被假冒商品相差无几,甚至超过所假冒的商品的,并以此否认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本罪的客体②。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很广泛,知情权、诚实交易权都是其中的内容。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消费者有权以此来区别商品,挑选自己信任的产品。冒用他人商标,混淆消费者视线,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无论产品质量优劣,都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2.必须分清的几个问题
(1)首先必须搞清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大小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相对直接客体又是该罪侵犯的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为刑法所保护的那部分的特定的法益,间接客体是通过侵害直接客体才得以实现的。我们提及一个罪的客体,指的是它的直接客体,间接客体与直接客体不能同时列出,因为它们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间接客体往往是该罪类罪名的客体。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这一类犯罪一章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而商标罪所侵害的只是市场经济管理当中围绕商标权的一小部分权利,它也侵害了大的市场管理秩序,但那仅是它的间接客体,不能同时列入本罪客体当中,唯此,才能突出个罪的本质特征。故第四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2)商标专用权、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消费者权益这三项内容之间并不存在包容关系。其一是因为商标权是企业所独立拥有的一项私权,商标的确认和维护虽属商标管理制度的内容,但该项私权却不是行政管理制度所全部能包容的,两者是保护与被保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是包容关系。同理消费者权益与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之间也不存在包容关系。
其二,这三项客体的主体分别是商标所有人、国家和消费者,各自有不同的内容,涉及不同种权利,也不可能有包含关系
故以包含或种属关系否认同时具有三项客体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商标权与商标管理制度并不是直接客体与间接客体的关系,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才是直接客体,比国家管理制度更具体更直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它不能全面反映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综上,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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