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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和相同的商标

2021-02-11 16:02:50|148|起点商标网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同一种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上基本相同。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应当区分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同一种商品包括三种情况:(1)完全相同的商品;(2)同一品种的商品;(3)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我们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于商品品名是否相同,并不要求其实用性能完全相同,此外,即使商品品名完全不同,但如其实用性能及范围相同,也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因此对何谓同一种商品,应当参照民事分类标准,结合商品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由法官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的分类标准,所有的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分类,共分34类,同一种商品就是同一种目下所列的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本体上使用,而且还包括在与商品有关的包装、单证等方面使用。因而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除商品本体以外的其他与商品有关的方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有的学者认为,同一种商品就是完全一样的商品,这种观点确定的范围太死,不利于有效打击商标类犯罪,应当做到“严而不厉”,降低起刑标准,刑罚上可以从轻。
例如,1999年12月,中山市发现一个假冒某注册商标生产饮料的工厂,查获成品冒牌饮料4356瓶,以及4万个空瓶。这种饮料与正品饮料属于同一种的商品。
如何理解“相同的商标”?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不同,往往会导致裁判结果的相差甚远。刑法学者们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所谓的狭义说,是指内容完全相同的商标,即文字商标的名称完全相同、图形商标的图形相同、混合商标的名称和图形均相同。另一种是广义说,即相同的商标是指内容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比较客观的标准认为,“相同的商标”一般是指与注册商标的字母、文字、图形、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者组合完全一致的商标。在认定是否属于相同的商标时,只要足以以假乱真,一般人用肉眼难以辨别,容易将侵权产品误认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即可,由于制作工艺等原因而致假冒商标的大小、比例等方面与被侵权商标有所误差,不影响对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第五条中规定:“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这些规定在刑事执法中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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