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标犯罪的犯罪学思考
2021-02-11 15:02:06|265|起点商标网
(一)现状
自建国到现在,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这是影响着商标犯罪的大的经济背景,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负面产物,同时也要依靠市场完善和规制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注重行政式划拨,忽略商品的自由流通,企业的主体意识和自我能力受到抑制。商标虽然存在,却是不发达的,商标犯罪并不突出。伴随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企业主体能力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商标在市场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作为一种可以创收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成为吸引犯罪的目标,商标犯罪已成为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中的一部分。立法是回应现实的,从上述立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商标犯罪的演变路径。
在竞争激烈的当代,品牌越来越成为成功企业拓展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成为企业在市场中联结消费者的生命线,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维护品牌意识的提高决定了注册商标的增多,我国的商标申请量逐年上升,从1982年的1万多件上升到1990年的5万件,到2001年猛增到2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也从1979年底的3万多件上升到1990年的27万多件,到2001年猛增到145万多件。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1038万件,其中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4265万件,分别为去年全年的66.9%和81.9%。目前,我国有效注册商标的总量已达到152.4903万件。通过严格评审,评出了一大批“名牌”商品,认定了一部分驰名商标。可以说我国已是一个商标大国,但我国并非商标强国,突破国界能在世界驰名的商标尚不存在。
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不完善、立法滞后、执法机关的低效率,商标一般侵权及犯罪呈严重的态势。进入九十年代,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和检察机关立案状况表明,数量已成倍增长。制假已趋于网络化,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以前那种小作坊式的生产与销售,而是趋于组织化、网络化、智能化,由于组织严密,从制造、运输、贮藏、销售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同时隐蔽性较强,制假活动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一些执法人员在打假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拒,增加了打假困难,虽然制假窝点被端,但并不能对其伤筋动骨。以下是有关商标案件的一些统计数字。
从1983年到200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25万多起,仅2001年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1163件,销毁侵权物品2227.74吨,罚款总额达2.1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34.3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6件共88人。2002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3314件,比2001年同期下降16.03%。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7909件,同比下降8.75%;商标一般违法案件5405件,同比下降24.81%。在查办案件中,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合计为6568万件,同比下降38.99%;收缴、销毁直接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模具印版等工具4188件,比去年同期的5302件下降21%。但2002年上半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为29件,人数为40人,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倍和2.86倍。
有关涉外案件,1995年,全国共查处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1426件,比1994年增加728件,增长率为104%。被侵权的商标涉及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广东共查处涉外商标案件521件,有假冒“百事可乐”饮料、“555”香烟、“ES-SO”机油商标案。上海查处了假冒“鳄鱼”商标案等69件涉外案件。浙江查处假冒“松下”、“雀巢”、“BIC”商标案等。1999共查处涉外侵权假冒案件1810件,比1998年增加550件,增长43. 65%。广东省汕头市工商局查处的“BARBIE”和“MATTEL”商标被侵权案,罚款额达200万元。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连续作战,查处了一起特大假冒“耐克”等近10种国外知名服装商标的案件,对侵权人罚款达40多万元。
经过执法部门的不懈打击、商标注册人维权意识和消费者商标意识与鉴别力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的加强,对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使近年来假冒猖獗的势头有所遏制,但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有关商标的犯罪数量还是很大,来势也很凶猛,形势还是很严峻。
(二)成因
1.市场原因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不发达的。在发生艰难的体制变革后,许多相关制度及配套机制都未建立起来。企业总体主体意识不强,行政割据情况严重,无论在统一性还是开放性方面都很不够,完全依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尤其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使用价值本身的无形性导致其流失也有无形性,对市场要求程度更高。同时相关商标制度不健全,为商标犯罪提供了“大行其道”的机会。
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是行政割据的一个表现,这妨碍了市场的统一性和自由竞争的进行。从地方利益出发,为了一个小部门、小集体的利益,甚至明目张胆的对假冒商标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这大大助长了商标犯罪的泛滥。
2.法制原因
法制监督缺乏也是导致商标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及竞争行为一旦有了良好的监督,也就没有了假冒商标行为存在的空间。在我国,一系列有关产品的商标管理、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制度尚未完备的建立起来,对企业的约束不够,产品的生产保证、质量保证、商标使用、进货出货审查等都得不到有效监督,自然为大量假冒商品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提供了机会。
近几年出台了许多新的规章、决定及司法解释等,同时对旧法有些大的变动。2002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很多方面已赶上国际水平,部分方面比一些西方国家还要超前,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进入WTO后,积极同国际接轨,为减少同TRIPS协议差距而作出的举措;同时利用互联网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商标侵权的增多,驰名商标保护呼声的强烈,也要求有大的变动。传统的商标意识受到了挑战(如接受颜色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混淆;加强司法机关对商标案件复审权,为行政与司法的角色进行了一些变动,是否可行还有待实践检验;传统的司法问题如部分司法解释陈旧,相互矛盾等还是存在的;行政立法复杂多变及司法权力较弱带来的障碍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些立法与执法的漏洞以及新旧法转换缓冲阶段带来的执法难度为商标犯罪提供了大肆进行的空间。
3.意识和心理原因
(1)高额利润是导致商标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不完备的市场不能给所有的生产经营者以同等竞争的机会,经营是一方面,拉关系、靠行政保护有时也能争取高额利润,这容易导致部分生产经营者心理失衡,走上违法道路。
另一方面,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发了人们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压抑的对财富的欲求,一旦摆脱旧体制束缚,获得自由发展的市场环境,致富欲望往往会急剧膨胀,这导致人们急功近利,采取不正当手段。
再一方面,市场发育不健全带来的可乘之机,刺激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由于传统道德观念受到挑战,道德在失范下对人们的约束力减弱,商标犯罪所能带来的高额利润又刺激、强化了商标犯罪人的心理。
(2)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意识不强。虽然最近几年行政司法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商标法律宣传力度加大,广大企业已普遍对商标有了显著认识,侵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总体水平还是不够的。尤其是加入WTO,国外企业更直接的参与国内竞争后,这点尤其突出起来。不少中国商标在稍稍有点名气后,就巴不得将商标转让出去,与外商企业合资或合作,让中国的产品用外国的商标,而中国的商标就此销声匿迹。这是体现商标意识不强的一个明显的证明。
(三)对策
1.刑事政策观念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注重刑法角色的转变与刑事政策方向的转移。传统的刑事政策以治安为中心,注重打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抢劫、杀人等治安犯罪,随着经济犯罪数量激增、日益严重,有必要把执法力量更多地投入到打击经济犯罪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2.注重商标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
经济的复杂多变也导致相关刑事立法的不稳定性。对有关商标的犯罪应该作开放性考虑,注重考察社会现实,及时将其他一些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有必要入罪的侵权行为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量刑标准尤其是数额标准是随经济发展及其他因素不断变化的量,要适应发展及时做出相应的规定。行政立法对特殊商标如驰名商标加强了保护,刑法也应作出相应举措。同时要注重应付网络、加入WTO及其他因素对商标犯罪的影响以及刑事执法的新挑战。
3.进一步改善并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
行政权力大,司法权相对较弱使对商标类犯罪案件的审理加大难度,应当分清部门权限,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可行的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对行政部门的改善应注意三点:(1)改善经费保障机制,消除行政执法的利益驱动弊端,消除以罚代刑的经济根源;(2)坚持持久的严格执法;(3)注重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和责任制约。
自建国到现在,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这是影响着商标犯罪的大的经济背景,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负面产物,同时也要依靠市场完善和规制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注重行政式划拨,忽略商品的自由流通,企业的主体意识和自我能力受到抑制。商标虽然存在,却是不发达的,商标犯罪并不突出。伴随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企业主体能力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商标在市场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作为一种可以创收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成为吸引犯罪的目标,商标犯罪已成为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中的一部分。立法是回应现实的,从上述立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商标犯罪的演变路径。
在竞争激烈的当代,品牌越来越成为成功企业拓展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成为企业在市场中联结消费者的生命线,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维护品牌意识的提高决定了注册商标的增多,我国的商标申请量逐年上升,从1982年的1万多件上升到1990年的5万件,到2001年猛增到2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也从1979年底的3万多件上升到1990年的27万多件,到2001年猛增到145万多件。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1038万件,其中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4265万件,分别为去年全年的66.9%和81.9%。目前,我国有效注册商标的总量已达到152.4903万件。通过严格评审,评出了一大批“名牌”商品,认定了一部分驰名商标。可以说我国已是一个商标大国,但我国并非商标强国,突破国界能在世界驰名的商标尚不存在。
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不完善、立法滞后、执法机关的低效率,商标一般侵权及犯罪呈严重的态势。进入九十年代,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和检察机关立案状况表明,数量已成倍增长。制假已趋于网络化,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以前那种小作坊式的生产与销售,而是趋于组织化、网络化、智能化,由于组织严密,从制造、运输、贮藏、销售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同时隐蔽性较强,制假活动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一些执法人员在打假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拒,增加了打假困难,虽然制假窝点被端,但并不能对其伤筋动骨。以下是有关商标案件的一些统计数字。
从1983年到200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25万多起,仅2001年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1163件,销毁侵权物品2227.74吨,罚款总额达2.1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34.3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6件共88人。2002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3314件,比2001年同期下降16.03%。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7909件,同比下降8.75%;商标一般违法案件5405件,同比下降24.81%。在查办案件中,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合计为6568万件,同比下降38.99%;收缴、销毁直接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模具印版等工具4188件,比去年同期的5302件下降21%。但2002年上半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为29件,人数为40人,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倍和2.86倍。
有关涉外案件,1995年,全国共查处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1426件,比1994年增加728件,增长率为104%。被侵权的商标涉及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广东共查处涉外商标案件521件,有假冒“百事可乐”饮料、“555”香烟、“ES-SO”机油商标案。上海查处了假冒“鳄鱼”商标案等69件涉外案件。浙江查处假冒“松下”、“雀巢”、“BIC”商标案等。1999共查处涉外侵权假冒案件1810件,比1998年增加550件,增长43. 65%。广东省汕头市工商局查处的“BARBIE”和“MATTEL”商标被侵权案,罚款额达200万元。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连续作战,查处了一起特大假冒“耐克”等近10种国外知名服装商标的案件,对侵权人罚款达40多万元。
经过执法部门的不懈打击、商标注册人维权意识和消费者商标意识与鉴别力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的加强,对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使近年来假冒猖獗的势头有所遏制,但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有关商标的犯罪数量还是很大,来势也很凶猛,形势还是很严峻。
(二)成因
1.市场原因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不发达的。在发生艰难的体制变革后,许多相关制度及配套机制都未建立起来。企业总体主体意识不强,行政割据情况严重,无论在统一性还是开放性方面都很不够,完全依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尤其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使用价值本身的无形性导致其流失也有无形性,对市场要求程度更高。同时相关商标制度不健全,为商标犯罪提供了“大行其道”的机会。
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是行政割据的一个表现,这妨碍了市场的统一性和自由竞争的进行。从地方利益出发,为了一个小部门、小集体的利益,甚至明目张胆的对假冒商标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这大大助长了商标犯罪的泛滥。
2.法制原因
法制监督缺乏也是导致商标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及竞争行为一旦有了良好的监督,也就没有了假冒商标行为存在的空间。在我国,一系列有关产品的商标管理、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制度尚未完备的建立起来,对企业的约束不够,产品的生产保证、质量保证、商标使用、进货出货审查等都得不到有效监督,自然为大量假冒商品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提供了机会。
近几年出台了许多新的规章、决定及司法解释等,同时对旧法有些大的变动。2002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很多方面已赶上国际水平,部分方面比一些西方国家还要超前,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进入WTO后,积极同国际接轨,为减少同TRIPS协议差距而作出的举措;同时利用互联网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商标侵权的增多,驰名商标保护呼声的强烈,也要求有大的变动。传统的商标意识受到了挑战(如接受颜色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混淆;加强司法机关对商标案件复审权,为行政与司法的角色进行了一些变动,是否可行还有待实践检验;传统的司法问题如部分司法解释陈旧,相互矛盾等还是存在的;行政立法复杂多变及司法权力较弱带来的障碍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些立法与执法的漏洞以及新旧法转换缓冲阶段带来的执法难度为商标犯罪提供了大肆进行的空间。
3.意识和心理原因
(1)高额利润是导致商标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不完备的市场不能给所有的生产经营者以同等竞争的机会,经营是一方面,拉关系、靠行政保护有时也能争取高额利润,这容易导致部分生产经营者心理失衡,走上违法道路。
另一方面,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发了人们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压抑的对财富的欲求,一旦摆脱旧体制束缚,获得自由发展的市场环境,致富欲望往往会急剧膨胀,这导致人们急功近利,采取不正当手段。
再一方面,市场发育不健全带来的可乘之机,刺激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由于传统道德观念受到挑战,道德在失范下对人们的约束力减弱,商标犯罪所能带来的高额利润又刺激、强化了商标犯罪人的心理。
(2)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意识不强。虽然最近几年行政司法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商标法律宣传力度加大,广大企业已普遍对商标有了显著认识,侵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总体水平还是不够的。尤其是加入WTO,国外企业更直接的参与国内竞争后,这点尤其突出起来。不少中国商标在稍稍有点名气后,就巴不得将商标转让出去,与外商企业合资或合作,让中国的产品用外国的商标,而中国的商标就此销声匿迹。这是体现商标意识不强的一个明显的证明。
(三)对策
1.刑事政策观念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注重刑法角色的转变与刑事政策方向的转移。传统的刑事政策以治安为中心,注重打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抢劫、杀人等治安犯罪,随着经济犯罪数量激增、日益严重,有必要把执法力量更多地投入到打击经济犯罪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2.注重商标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
经济的复杂多变也导致相关刑事立法的不稳定性。对有关商标的犯罪应该作开放性考虑,注重考察社会现实,及时将其他一些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有必要入罪的侵权行为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量刑标准尤其是数额标准是随经济发展及其他因素不断变化的量,要适应发展及时做出相应的规定。行政立法对特殊商标如驰名商标加强了保护,刑法也应作出相应举措。同时要注重应付网络、加入WTO及其他因素对商标犯罪的影响以及刑事执法的新挑战。
3.进一步改善并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
行政权力大,司法权相对较弱使对商标类犯罪案件的审理加大难度,应当分清部门权限,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可行的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对行政部门的改善应注意三点:(1)改善经费保障机制,消除行政执法的利益驱动弊端,消除以罚代刑的经济根源;(2)坚持持久的严格执法;(3)注重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和责任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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