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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2021-02-11 15:02:46|128|起点商标网
刑法第214条和第220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自然人规定加以处罚。
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为界限,本罪分为两个量刑幅度。具体怎样掌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已与现实差距太远,亟待修改。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适用刑罚时,同时应考虑根据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应当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或责令其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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