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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著作权人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是什么

2021-02-11 14:02:44|226|起点商标网
所谓临时措施,是指在起诉前,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如邻接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行为保全或者诉前临时禁令,就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为了能够及时地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禁止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的请求,然后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著作权法》第49条可知,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条可知,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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